论保险法律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

2012-03-29 00:14:09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3期
关键词:投保人被保险人标准

邵 帅,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论保险法律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

邵 帅,李淑娟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如实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是保险双方订立合同时不可回避的问题,而且一旦发生保险事故,由于这个问题发生的争议也不在少数.通过比较中国《保险法》和《海商法》对告知义务的规定,论述二者对告知义务下重要情况的规定的差异,并与英国的保险立法进行对比,探讨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及其标准,在此基础上对中国的保险立法提出建议.

海上保险;被保险人;告知义务;重要情况

自《保险法》颁行以来,有关告知义务的诉讼与日俱增,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往往是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1]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在海上保险实务中,遇到这部分问题时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因此,明确告知义务下的重要情况,对于减少保险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也有重要意义.

一、保险法下和海上保险法下的告知义务

就我国目前的保险立法来看,对告知义务的规定主要集中在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和1993年颁布的《海商法》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中.但是两部法律对告知义务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1.出发点不同

《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询问告知义务,是从保险人的角度出发,以保险人询问的事项为限,投保人如实告知,未如实告知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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