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西方哥特式小说研究的“相似性”弊病

2012-04-01 20:32郑荣华
当代外语研究 2012年1期
关键词:文类哥特式维特根斯坦

郑荣华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200240)

哥特式批评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在西方文学界兴起,随后逐渐进入主流文学批评领域,历经边缘化、合法化和多元化三个阶段,近三十年来更是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成为修正心理学、女性主义、性别研究、后现代主义批评、后殖民主义批评、新历史主义等研究的一个新关注点(Hogle & Smith 2009:1)。随着哥特式小说批评研究的繁荣和扩大,出现了哥特式小说文本界定莫衷一是的局面以及批评理论的盲目嫁接。围绕哥特式小说而汇编的著作几乎隔年更替出现,著者们重新审视哥特式小说的基本术语和历史释义,试图把现当代文学界中“哥特式小说”一网打尽,令此类文本数如滚雪球般迅速增长,大有席卷整个英美文学甚至世界文学之势。在哥特式小说批评中,学者们采用形形色色的研究理念和方法分析文本,出现了各种相似或者迥异的文学立场和理论参照。从上个世纪50年代起,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family resemblance)理论在文类研究中得到西方学者重视。基于这一哲学理论在文类研究中的应用,本文尝试探析目前哥特式小说的研究现状,揭示哥特式小说的研究特色及其旺盛繁殖能力的深层哲学原因。

1. “家族相似性”的文类研究

维特根斯坦(Wittgenstein 1953:65-67,108)在《语言哲学》中提出了著名的“家族相似性”的“语言游戏”观,认为各种语言现象不存在一种共同特征,即语言本质不存在,我们只能在变化和使用中掌握语言。他进而否定因事物具有某种共同性质而归属在一个一般词语之下,认为这些事物是以某种方式彼此关联在此词语之下,并举“游戏”为例,认为各种游戏之间没有全体共同的东西,只存在“有输赢”或“有竞争”等相似之处。因此人们用同一个概念来指称某些事物,缘于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似性,这就类似于一个家族中各个成员间各种各样的相似之处互相重叠和交叉形成一个家庭,而不是因为这些成员具备某些“共同”的“本质”。

“家族相似性”理论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得到国外类型研究学者的推崇。美国学者维茨(Weitz 1956:27-35)在美学里拒斥传统的本质主义方法论,主张用维特根斯坦的“家族相似性”概念取而代之,以识别艺术物体,强调要弄清楚“什么类的概念是艺术”,而不是去追问“什么是艺术”。在类型研究中,维茨借鉴维特根斯坦的观点,认为每一件作品会和另一件作品共享某些相似的特征,这些作品通过这种相似链而归属在某类型名下,因此批评家实际上不可能给类型下一个满足充分必要条件的定义;同时每一件新作品归属该类型,又会对整个定义系统进行重新铸造和重新洗牌,阻挠该类型定义的建立,被冠以“小说”或“悲剧”的单个文学作品不具有该类型所有成员都具备的特征,因此这种革新本质令定义难以琢磨(Fishelov 1991:126)。维茨用“家族相似性”理论阐释了小说以及悲剧类型,认为这两个概念都在不断地适应新实例以及这些新实例的新特点,这两个概念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因此很难用传统方法来定义一个文类。通过类型研究方面的实践,维茨(1964,1977)深化了维特根斯坦的理论。

在维茨之后,用维特根斯坦理论分析类型的方法因其精密度和弹性而得到大量学者的拥护。保罗·艾帕斯(Paul Alpers)、罗伯特·艾略特(Robert C. Elliot)、克劳迪奥·顾伊伦(Claudio Guillen)、格拉哈姆·修(Graham Hough)、尤里·玛古林(Uri Margolin)、约翰·瑞切特(John Reichert)、玛瑞·兰(Marie Laure Ryan)、约翰·斯维尔斯(John M. Swales)、戴维·菲斯劳弗(David Fishelov)和魏樸和(Wai Chee Dimock)等人应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对文学历史范畴、世界文学、文学评论、系统文学以及文学概念进行过多方面解读。斯维尔斯(1990:49)则直接声称,现在的理论家趋向根据文本的“家族相似性”来描述类型,维特根斯坦这一不受束缚的分类理论成为解决文学分类的方便实用论。其中菲斯劳弗(1991:123)主张基于“家族相似性”概念,用某种起作用的认知哲学的基础猜想,把文学类型看作某种结构化的范畴,是由一些典型成员组成的硬核,这些成员彼此之间有相对高的相似度;第二,关注文学类型的内在结构和家族内部结构的类比,这样就可以建立文学类型的“家谱”,也就是说一系列的作家在参与塑造、重塑以及传播文学类型“鼻祖”建立的家谱,包括文学类型历史上的“父母”和“子女”的辩证关系。根据菲氏文中的阐述,“家族相似性”类型分析理论解放了某些僵化呆板的类型概念,这样的类型模式既不会把它本身限制在一整套封闭的充分必要条件中,也不会有意回避那些能够在一个共有范畴的原型成员中很容易找到的特定突出特征。而同时“父母”与“子女”的辩证关系中还有许多值得后来研究者去挖掘和探讨的东西。

用维特根斯坦的理论来研究文类可以解决“封闭”类型理论的不足。德里达曾精辟地提出“封闭”类型理论的不足,他认为“类型(genre)是一个类别(classificatory)、系谱分类学(genealogico-taxonomic)的概念,对它进行分类(classifying)时,其本身会产生许多类别迷惑以至“无法将它分类”(Derrida 1980:61),可见类型本身就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一旦文学类型被确定,就不能越界,也不能掺杂质(即有其他文类的特征)、畸形化或者丑化,德里达认为这种维持边界的做法极度愚蠢,因为类型定律本身包含着一种“混淆不清的原则”。因此很难因为某些所谓的充分必要条件而轻易地划分一个类别,也很容易因为某些突出或者隐性特征而轻易地把文本归属于一个类别。耶鲁大学学者迪莫克更加鲜明地指出类型“不是定律,不是一成不变的分类图景,而是一个不断自我废弃的系统,是一个能够随时任其子装置(subset)弯曲、拉伸的临时性装置(set)”(Dimock 2006:86),文学类型处理的就是不断发展、不断运送以及一直在奔向未知方向的材料。动态是类型的关键,迪莫克认为用维氏的“家族”进行类比是很有价值的,亲属(kin)在哪一个方面都比类别(kind)重要。迪莫克详尽地阐释文学类型“灵活性”理论,探索了史诗和小说持久的亲缘关系,展示了“家族”而不是“类别”对类型研究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众多理论家趋向于把类型看成是一个开放的概念,认为没有必要去寻找文学类型中的共相,即各个类型中不存在唯一本质。在现代批评理论试图为文学类型的灵活动态方法建立哲学基础的大趋势下,“家族相似性”的概念在类型理论研究中大受欢迎(Fishelov 1991:123),猛烈冲击了文学类型的传统固有观念,有利于建立灵活动态的类型研究理论。

哥特式小说的文本及其批评研究异彩纷呈,特别表现在学者们对哥特式小说类型界定不清。“相似性”类型理论给哥特式小说类型的扩张提供了有力的哲学基础和理论依据。

2. 哥特式小说研究的多维扩张

有哥特式小说研究学者认为,这类作品“汲取和融合之前一系列文学类型成分:英国民间故事、民谣、罗曼史、伊丽莎白和詹姆士一世悲剧、斯宾塞、弥尔顿、文艺复兴思想、墓园派诗人、奥西恩(传说中3世纪爱尔兰吟游诗人)、感伤小说等资源,因此极易残留着过去流派的碎片”(Kilgour 1995:4)。鉴于哥特式小说遗留过去诸多文学类型的相似点,后来的学者极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文学标准归纳出哥特式小说的某些相似性特征,并用这些特征来认定更多“相似”的哥特式小说文本。

维特根斯坦(1953:67)曾经把一个家族比作一根纺绳,并以数的概念为例,认为数的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共同的东西,数的概念扩展就如同在纺绳时把一些纤维缠绕在另一些纤维上,并没有始终贯穿全绳的纤维。在对哥特式小说的归纳中,很多学者忽视哥特式小说的本质,根据相似性特点把哥特式小说经典时期之外的小说文本缠绕在哥特式小说“纺绳”上。海兰(Heiland 2004)基于哥特式小说通过在敏感与崇高的主观现实的美学基础上探索父权政治的运行机制这一相似性,把夏洛特·戴克(Charlotte Dacre 1782~1842)、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 1759~1797)、约翰·波利多里(John Polidori 1795~1821)、詹姆斯·赖默(James Rymer 1814~1884)以及夏洛特·史密斯(Charlotte Smith 1749~1806)等次要作家也列入其书中的哥特式小说家清单。罗伯特·迈厄尔(Robert Mighall)、朱利安·沃尔夫雷斯和露丝·罗宾斯(Julian Wolfreys & Ruth Robbins)、国际哥特协会现任主席安德鲁·史密斯(Andrew Smith)等都认为维多利亚时代的一些主流作家延续了之前哥特式小说家的创作特点,可归纳成维多利亚哥特式小说作家。随着这一概念的深入人心,更多学者挖掘同时代具有“维多利亚哥特式小说”相似点的文本,比如辰普(Jump 1998)把不常见的作品——奥利弗·施瑞纳(Oliver Schreiner)的《野生蜜蜂之梦》(ADreamofWildBees)、安娜·巴保德(Anna L. Barbauld)的《波特兰爵士的故事》(TheStoryofSirBertrand)、玛格丽特·奥利芬(Margaret Oliphant)的《婚礼旅行故事》(AStoryofaWeddingTour)等都划入哥特式小说家族。在“家族”相似性下的导引下,学者们在哥特式小说主流历史阶段开发出越来越多的家族成员。

除了在主流时代拓展家族成员外,哥特式学者们还在非主流历史时期延伸哥特式小说文本。维特根斯坦的“家族”概念随着相互交叉重叠的相似性而无限扩大。同理,“文学领域是不完整的,这个领域需要建立一个尽可能包含广泛的、周密的档案,不需要过度的一致性”(Dimock 2006:90),大部分学者把哥特式小说类型看作是一个延续的概念,可以广泛包含现当代语境中相似文本。博廷(Botting 1996)指出哥特式小说从霍勒斯·沃波尔、克拉拉·里夫、索菲亚·李、詹姆斯·豪格等人的时代,经维多利亚时期和欧洲颓废主义时代,一直延续至20世纪。马克安德鲁(MacAndrew 1979)、庞特(Punter 1980)、马尔维-罗伯茨(Mulvey-Roberts 1998)、卡瓦拉罗(Cavallaro 2002)以及霍格尔和迈尔斯(Hogle & Miles 2003)等人都认为哥特式小说承古到今,随着历史进程不断深化变异。

一些学者认为,哥特式小说类型不但跨越三个世纪,还紧跟着时代步伐发展了后现代文本。贝克(Becker 1999)提出新哥特式和后现代哥特式概念。布莱特·艾丽斯(Bret Ellis)的《美国疯子》(AmericanPsycho1991)被冠以后现代哥特式小说(Helyer 2000:725-748);美国畅销小说作家斯蒂芬·金(Stephen King)被纳入后现代哥特式小说家名单(Nash 1997:151);具有后现代作风的雪莉·杰克逊(Shelley Jackson)、安吉拉·卡特(Angela Carter)和托妮·莫里森(Toni Morrison)都被划为新哥特式小说作家(Smith 2007:141)。此外,哥特式还在网络科幻小说(cyberpunk novel)延展文脉,博廷(2001)、庞特(2004)以及马尔维-罗伯茨(1998)等人都在各自编著中收录了“网络科幻哥特式小说”文本。

除了在时间轴上纵向收纳相似文本,哥特式类型另一突出特点是地域性哥特式小说的兴起。文类家族的“相似性是概率性(probabilistic)和分布性的(distributional)。广泛分布、大致相近和环境产生了可比较特征,这些可比较特征的重复结构产生了相像(likeness),因此比起该文类的祖先(开山之作),文类中单个作品的相似与实际环境中的重复性结构关系更为密切,文类来自于环境,“组成一个分散性网络(decentralized web)”(Dimock 2006:86)。因此在分散环境中批评家能通过找到新、旧文本“可比较的重复结构”,为该文类发掘新文本。哥特式小说批评家在许多国家和地域开发了新的哥特式文本,目前更受关注的是美国现当代作家的哥特式手法。在哥特式论文合集(Thomsonetal. 2002,Smith 2007)中,美国作品批评占主导;美国哥特式小说的研究专著大量涌现,关注对象既包括经典哥特小说家查尔斯·布朗(Charles Brown)和主流作家霍桑、爱伦·坡、亨利·詹姆斯、福克纳等,还包括当代女作家乔伊斯·欧茨、安妮·赖斯等,甚至出现“旧金山哥特”和“美国南方哥特”等新派。美国哥特式小说及研究异军突起,超越英国。另外,加拿大、德国、法国、俄罗斯等国文学作品中沉睡的哥特式品质也被挖掘,霍尔纳(Horner 2002)开始呼吁调整哥特式研究偏重英美的地域失调。此外,法国色情作家萨德侯爵(the Marquis de Sade)、俄罗斯的弗拉基米尔·奥列夫斯基(Vladimir Oloevsky)、德国的席勒(Friedrich Schiller)、以及加拿大的玛格丽特·阿德伍德等作家也出现在哥特式批评中;爱尔兰和苏格兰的哥特式小说创作成为新的研究热点。随着日本作家泉镜花(Kyoka Izumi)的作品受到哥特式小说批评的关注,哥特式开始在亚洲寻找“谱系”,引发探讨民族及国别哥特式小说的热点,这种关注力最近几年日趋上涨(Smith 2007:164)。

根据哥特式小说关注人性以及善恶冲突的诡异恐怖叙事手法这一相似性,在许多其他类型的小说中都能找到重复性结构,因此哥特式小说文类不断越界于其他文类。现实主义流派的狄更斯、女性主义作家波比·布莱特(Poppy Z. Brite)、魔幻现实主义作家安吉拉·卡特、畅销书作家丹·布朗、吸血鬼系列作家布莱姆·斯托克(Bram Stoker)和安妮·赖斯(Anne Rice)等流派都被哥特类型化。最近,詹姆斯·豪格(James Hogg)的《一个清白罪人的忏悔》(TheConfessionsofaJustifiedSinner1824)和雪莉·杰克逊的《山宅惊魂》(TheHauntingofHillHouse1959)等变态小说以及艾米丽·勃朗特(Emily Bront⊇)的《呼啸山庄》(WutheringHeights1848)以及史蒂芬·金的《太阳狗》(TheSunDog1990)等病理小说也跨入这一文类阈限。菲斯劳弗(1991:125)用维特根斯坦语言游戏理论来类比文学(不同文类的复杂性),称“文学像‘语言’,即像‘游戏’,是一个不能用有限条件来定义的术语”;如果文类不能用有限条件(即共同性)来定义,文本因为彼此相似而不断归属于同一文类概念,则该文类就有可能无所不包,共同点和属种关系就会消失。哥特式文类的阈限在相似性文本的多维扩张中更加模糊和重叠,无法限定,因此哥特式小说类型也面临着共同点的丧失。

3. 哥特式小说研究的“共相”探究

从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到中世纪唯名论和实在论的分野,到后来的概念论,哲学家们针对“共相”存在问题提出了不同甚至完全迥异的观点。而“共相”问题实际上是三个方面的问题:

(1) 属与种真实存在吗?还是它们仅仅存在于赤裸裸的思想之中?

(2) 如果属与种是真实存在的,那么它们到底是有形体,还是无形体?

(3) 它们是否可以从可感事物之中分离出来,或者它们仅仅存在于可感事物之中,并不依赖于可感事物?(胡龙彪2009:127-128)

维特根斯坦提出“家族相似性”的“语言游戏观”,否认“共相”的存在,消解传统哲学中的“本质主义”,突破形而上学的教条。但是过度强调事物相似性,否定事物之间客观共同性关系存在,仅用相似性来划分属与种,会不会走入另一个哲学极端——虚无主义呢?因为交叉重叠的相似关系有可能从这一家族延伸到另一家族,这样反复交叉重叠下去,便有可能变成天下大一统的家族。

用维特根斯坦理论研究文学类型,仅关注文类相似性,可能造成类型密码的难以确定。因为划分属与种的问题时,会发现属于这个类型的范畴存在着两种模糊性:范畴成员在隶属度上的差别以及范畴边界的不明确性。“即使是第一眼看上去看起来很不同的文学形式,最后也会发现他们有共同的怪癖;即使甚至当不同的文学形式的轨道出现分道时,家族相似性也贯穿其中。而且根据情况,这种家族相似性能够以多种方法扩展、修正以及调配。这一过程不断发展,绝不会停止,因为这种不规则性没有终点,在每一个偏离的球里面缠绕进来的第二个堂(表)兄弟(姊妹),第三个,或者第四个……是没有尽头的”(Dimock 2006:89)。目前哥特式文本研究领域的盲目扩张,一方面令此文本类型“模糊不清、难以界定”(Kilgour 1995:3-4),另一方则由于研究者对哥特式小说文本交叉领域的关注不同使得哥特式概念越来越模糊,哥特式文本类型的研究面临步入虚无主义泥沼的威胁,因此,“哥特式密码易于归类而难以定义”(Hemenway 1974:101-19),成为目前哥特式文学类型研究的主要问题。对哥特式小说类型的哲学思考也有三个问题:

(1) 哥特式小说类型是否存在属与种的问题?还是仅仅存在于概念之中?

(2) 哥特式小说类型是存在于具体的哥特式小说文本中呢?还是一个抽象的概念?

(3) 是否可以在所有哥特式小说文本中抽象出一个概念,即所谓哥特式“共相”?

无论怎样,我们不能否认哥特式小说共相的存在,罗素(Russell 1912:54-55,59)指出,任何试图否认共相存在的人,至少都必须承认相似性在关系上的共相,即每个相似性命题都包含若干共相才能成立,“一切先验知识都断然仅只是探讨共相之间的关系”。从前文对哥特式小说文本扩张的回顾可以看出目前大有否认哥特式小说类型“共相”存在的趋势,探讨它与过去哥特式小说文本有无交叉重叠之处,而把其归属于哥特式小说,造成该类文本无限“相似”下去。要理清这一研究局面,就不能回避哥特式小说类型的共相哲学问题。

黄禄善(2007)曾引用美国学者卡罗琳·米勒(Carolyn Miller)的类型理论来考察哥特式小说的内容形式、社会功能和目的以及社会接受情境。通过借鉴西方学者戴维·里克特(David Richter)、伊迪丝·伯克黑德(Edith Birkhead)、维克多·塞吉(Victor Sage)、以及弗朗兹·波特(Franz Potter)等人相关论断和史实,指出哥特式小说这种文学形式前后只历时70年,“始于1764年霍勒斯·沃波尔的《奥特朗托城堡》,终于1834年威廉·哈里森·安斯沃斯的感官小说《卢克伍德》”。黄禄善和这些学者认为哥特式小说是一个具体的文学类型,仅存在于特定时期的哥特式小说文本中,只有从这一时期才能真正揭示哥特式小说发生以及演变的本质。

但是哥特式小说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所属文本早已超越既定70年①的给定文本,因为哥特式“有着跨种属活力,可以任意改造适应变化的社会”(Hogle & Smith 2009:1)。即使曾经断言只存在经典哥特式小说类型的西方学者,目前也在研究70年之外延异时期的哥特式小说,所以不能否认哥特式小说的嬗变。但是嬗变后的哥特式小说因为何种共同性还能称之为“哥特式小说”,即它们的“共相”是什么呢?是探索邪恶本性、探究灵魂深处,对社会束缚的革命冲动叙事;或是浮士德式的知识追求、乱伦和性压抑的主题;或是主人公表现自我的方式和感伤的叙事;或是对资产阶级模式的人性、性别以及身份的反应,是现代思想意识的“弗兰肯斯坦式的解构”(Punter 1980:224);或者是揭露资产阶级潜意识里道德和美学、工作和享受的冲突(Lovell 1987:55-72)等等,更多的探索还在继续。最具概括力的莫过于霍格尔和史密斯(Hogle & Smith 2009:1)所说的“哥特式重生了,作为处理西方文化最根本恐惧和焦虑的一个重要、多层次、并且具有深刻象征意义的手段”,是否意味着涉及恐惧和焦虑的小说叙事都可称为哥特式类型,那岂不是又要步入“相似性”轮回了?这些抽象概括能否作为哥特式小说的“共相”呢?

要用评论性的语言公正地对待哥特式小说的模糊、歧义和自相矛盾是很困难的,因为关于哥特式小说“是革命还是反动的,是一团乱麻还是连贯秩序观念的压抑性自我意识批评,是逾矩和无法无天还是逆来顺受和遵纪守法,是与政治无关的还是法国革命的直接产物和美学的对等物,是心灵刻画还是纯粹只对肤浅感兴趣”(Kilgour 1995:10),众说纷纭。很难判定这些问题是与哥特式小说的“共相”还是“相似性”相关。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目前哥特式小说类型面临无法定义的局面,很大部分是因为哥特式小说的研究过度扩大“相似性”。通过用“相似性”类型理论这一哲学手段梳理当前的哥特式小说研究,我们发现,今后的研究应该更关注哥特式小说的“本质”和一般概括性定义,否则哥特式小说类型研究将步入“虚无主义”的混乱局面。

附注:

① 70年指的是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30年代英国哥特式小说全盛期(参见Smith 2007:18-19),为了区别于后来其他哥特式文学时期,一般称之为“早期或经典哥特式小说时期”(Early/Classical Gothic Period)(Hume 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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