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家勇
(天津财经大学MBA教育中心,天津 300222)
所谓银行保险最简单的解释是“借助银行卖保险”[1],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代理人实现保险分销;而广义的银行保险是指银行和保险公司采用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整合与销售渠道共享提供与保险相关的金融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这是银行保险的高级阶段。
近年来,在银行保险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的同时,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模式也发生了一定变化,除“协议销售”模式外,银行与保险公司结成的“战略联盟”也有所增加。此外,光大、中信、平安等金融控股集团的成立也为银、保合作进一步深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但是,总体而言,“协议销售”依然是当前我国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主要模式。世界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经验表明,“协议销售”模式的广泛采用往往是银行保险业发展的初级阶段的典型特征。这表明,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实际上尚未发展到成熟阶段。
单从数字反映的表面情况看,合作模式的落后似乎并未影响到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因为在“协议销售”这种松散的合作模式下,保险公司看重的是银行的客户资源,银行看重的则是其作为保险“兼业代理人”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合作双方对银行保险业务往往缺乏长远的战略规划,而只将眼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