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忠孝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效率违约理论虽早已为我国学者所注意,并在各种论著中提及,但就其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的应用却鲜见深入的分析。究其原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因违约带来的收益将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并且针对预期收益的损害赔偿有限,使之在承担违约责任后仍有盈余,违约才是一个理性的选择,所以对效率违约的选择适用须谨慎对待。
正确理解和认识效率违约理论,是应用这一理论的前提。效率违约,又称“有效益的违约”,是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提出的一种违约理论。它是指违约方从违约中获得的利益超出己方以及他方履约的预期收益。效率违约理论的价值在于把效益原则和经济分析方法从经济学领域引入合同法领域,既凸显了法律的效率价值,又弥补了单纯法律分析方法的不足。波斯纳曾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举例:甲厂与乙厂签订协议,委托乙厂为之加工100,000个小器件,作为甲厂制造的某种机器的配件。在甲厂收到货物前,其生产的机器在市场上出现滞销。甲厂立即通知乙厂解除合同,并承认自己违约,但乙厂回信表示要继续履行合同。这些小器件除了安装在甲厂的机器上外,别无他用。波斯纳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为避免资源的损失浪费,使有限的社会资源获得最佳配置,法院应许可终止原合同的效力,判决用损害赔偿的方式代替实际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