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则案例看《INCOTERMS2010》中的“链式交易”

2012-04-01 23:13:51上海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11期

■ 孙 婧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教育培训中心

一、案例简述

2011年5月,我国广东省A公司(卖方)与上海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关于废钢渣的销售合同。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条件遵守CIF条件。货物的总重量为6,000,000MT,在 12 月内分四批等量交货,装运港为意大利某港口,目的港为中国上海,结算方式为买方在其所在地银行开立跟单信用证,凭卖方提供的清洁已装船空白背书提单及其他单据支付。

2011年5月5日,第一批货物在起运港装船完毕,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货物总重量为1,487,987.04MT。装船前,当地检验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为货物装船时状况良好,货物亦投保了ICC的一切险和战争险。

货物运输期间,适逢利比亚局势动荡,地中海航线航行有所延误,6月13日货轮抵达目的港,B公司已通过银行取得了经A公司背书的保险单和提单。卸货完毕后,B公司发现货物短少,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到港口勘查。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查看,同时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货物的鉴定认为:卸下的货物比提单记载的重量短少26,039.773MT,短重比例为1.75%。

货物出险后,B公司与保险公司就短少货物的处理和赔偿问题进行了协商。因B公司持有经A公司背书的保险单和提单,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因保险公司在货物诉前保全必须提起诉讼的期间难以完成理赔手续,无法取得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要求B公司以B公司的名义起诉承运人,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费用和收益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应在2011年9月10日前实现保险赔偿,否则B公司有权终止对承运人的诉讼,并直接诉请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并承担一切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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