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左玉茹 侯磊 卢文涛 卢鼎亮 周春慧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述评
文 / 左玉茹 侯磊 卢文涛 卢鼎亮 周春慧 /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
自2012年3月31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2年5月31日,版权局收到意见1600余份。国家版权局根据这些意见修改草案, 7月6日,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公开征求意见。修改草案第二稿与第一稿相比,删除三个条款(第39条、第46条、第47条),增加三条(第12条、第35条和第62条),修改48个条文,其中27个有内容变动。对修改草案第二稿的修改内容,评述如下:
(一)著作权人及其权利
草案第二稿对著作权部分的修改主要涉及四点:将放映权纳入表演权,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计算机程序的修改权并入改编权,追续权单独规定。
1.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
草案第一稿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修改是一大亮点,将广播权修改为播放权,内容上增加了“有线播放”,而信息网络传播权则将利用信息网络直播、转播的行为囊括进来,两个概念覆盖面的扩大解决了原法条两个概念不能全面覆盖传播行为的弊病,但却出现了概念交叉问题。在对草案第一稿进行评述时,笔者已经提及该问题,并指出“既然播放权已经延及有线播放行为,可以囊括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直播和转播行为,那么信息网络传播权就无须延及这类行为,从而避免两权利覆盖面的交叉”,草案第二稿的修改即体现了这一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