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构成浅析

2012-04-02 03:26:15郭振鹏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10期

文 / 郭振鹏 /

专利权的构成浅析

文 / 郭振鹏 /

专利权保护的对象是一种技术方案,而非实体的物,技术相对于实体的物而言,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方面都有其特殊性,专利法规没有对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能进行明确区分,导致在专利实务中争议不断。对专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能在不同条文中的体现进行解读,以期能在这些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专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

虽然专利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近三十年的时间,但是,由于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有权的客体是一种技术,而非实体的物,技术相对于实体的物而言,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能方面都有其特殊性,专利法规没有对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能进行明确区分,导致在专利实务中争议不断。笔者谨借此文对专利权人对专利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这四种权能在不同条文中的体现进行解读,以期能在这一问题上形成统一认识。

一、专利权的构成分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德文为“Gestiges Eigentum”,台湾地区称作智慧财产权,其原意均为“知识(财产)所有权”或者“智慧(财产)所有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权,虽然有时候还包括人身权,但……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