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宗辉 / 北京大学法学院
论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兼评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
文 / 李宗辉 / 北京大学法学院
方正诉宝洁字体侵权案二审判决引发了对若干著作权法基本问题的思考。我们应当重视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谨慎拓展法律规定之外的著作权限制,探索著作权许可中保护交易安全的方法,明确默示许可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及其对著作权法的意义。
2011年7月5日,备受瞩目的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诉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公司)侵犯“飘柔”倩体字著作权纠纷案二审终结,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人也即一审原告方正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然而,二审判决却着力阐述了一审判决并未涉及的新理由,即著作权的“默示许可”,并以此作为判决结果的主要基础。如此一来,在字体版权保护的特殊问题之外,该判决实质上引发了更为一般性的对著作权属性、交易安全保护与默示许可等问题的思考。
在知识产权法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曾经有版权(copyright)与作者权(author's right)的分歧,争论的焦点在于由作品创作产生的权利是纯粹的财产权还是兼具人身权的性质。这种分歧在当代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基本得以消除或者被搁置,著作权包含精神权利的内容成为一种共识,我国《著作权法》就规定版权与著作权为同义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