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 樵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4)
关于赋税的“人本”思考
傅 樵
(重庆理工大学财会研究与开发中心,重庆 400054)
亚当·斯密提出的赋税征收的“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四原则是颇富人本主义精神的。赋税征收其表面目的是以维护国家政权为本,实质目的则是为了纳税人的发展,如马克思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只有“人”发展了,才能提高生产力,发展经济,税源才不会枯竭,社会才更加稳定和谐,国家政权才更加巩固。所以,赋税征收必须确立纳税人的主体地位,以人为本。
赋税征收;人本主义;公平;正义
西方古典经济学体系的建立者、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1723—1790)在他的代表作《国富论》中提出赋税征收的公平、确定、便利、经济四大原则[1]88。公平,即平等原则,其重要的含义是:主张所有公民应平等纳税,反对贵族免税特权,反对按身份定税以及富者轻税、平民重税的不公平情况。税收应均衡地分担到地租、利润和工资上,不应仅由其中一种收入负担,这样是不公平的。按照自然形成的财富分配情况,按比例税率征税,税收不要干预社会财富的分配。确定原则,即公民缴纳的税收,必须是明确规定的不得随意变更。如纳税日期、方法、数额都应当让所有纳税人及其他人了解清楚明白。否则,纳税人将不免要受税吏权力的左右,如专断征税、加重税负、恐吓勒索等。所以税收不确定,就会使纳税人不得不乞求税吏的怜悯,使之腐化堕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