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灿,张凤荣
(中国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北京 100193)
耕地的资源利用价值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城市扩张、土地生态保育的需求越来越凸显其重要性和稀缺性;与此同时,在新一轮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耕地加速流失的形势日益严峻。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1-2],耕地保护的效果离政策设计目标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并且这种差距有愈加严重的趋势。国际上的经验说明,当经济驱动力与政策相左时,实际的结果往往是受经济动力左右,特别是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驱动的作用尤为明显[3]。目前,对于因逐利行为造成耕地转移的主要动因已为许多学者所共识,不同学者从经济驱动机制、耕地保护的经济学行为、耕地补偿机制、耕地价值以及管理体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分析[4-9]。在当前城乡二元社会经济体制下,耕地保护主要是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指标的分解下达,并采取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实行,耕地保护责任的主体角色由经济上相对弱势的农民群体来承担,由于耕地保护的成果被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因而存在着制度设计上的不公平性,耕地保护效果往往是低效的[3,10-12]。本研究通过分析耕地保护的主体行为特征和现行制度框架下的耕地保护运行机理,认清耕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为探寻并建立耕地保护的长效机制提供参考。
为保护耕地,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把保护耕地、实现粮食安全列为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