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玉凤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秘密武器,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企业就会失去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企业将失去创造更多利润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仅散见于各种立法规定之中。这不利于维护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和权利人技术革新的积极性,进而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也不利于营造良好的技术引进和投资环境。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法律必要而紧迫。
目前国际上对商业秘密未作统一的定义,而且在不同的国家和国际条约中有不同的表述。我国立法中首次出现商业秘密的概念是在1991年4月修订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中。对商业秘密做出最权威也是最全面的界定,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995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1998年12月修订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第2条第1款重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定义,第5款规定:“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