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保护

2012-04-12 03:45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11期
关键词:言论网络空间网民

王 晶

(武警北京指挥学院,北京 100012)

言论自由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规定和保障的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被认为是现代民主中不可或缺的概念。特别是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彻底改变了世界,言论自由更是借助这个无处不在的平台得以在更广泛的领域得到实现。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虚拟而无处不在的网络空间在使言论自由权得到无限彰显的同时,匿名而不负责任的网络又使虚假、欺骗大行其道,这使得弱势群体在依靠网络维权的同时受到新的伤害。因此,我们必须将如何更好地保护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这一议题提上议事日程。

一、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特殊性

网络空间言论自由是传统的言论自由在互联网上的延伸,通过人人都能在网络中主张和发表意见使言论自由得以真正实现。基于网络本身固有的特性,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行使较之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等表达渠道具有鲜明的特点:

1.网络言论的匿名性。“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条狗”这句网民津津乐道又口口相传的“名言”,精确地描绘出了互联网的特点:隐身和匿名。在“马甲”的庇护下,网民在充分张扬个性、展示真我本色的同时,在现实生活中被刻意隐藏的阴暗面也暴露无遗。在网络这样一个最少或最不易受到管制的自由世界里,放纵成为一件刺激而貌似安全的事情。

2.网络言论的互动性。在网络世界,快速传播的各种信息双向流动,人们可以通过论坛、电子邮件、QQ和微博等工具即时对信息做出回应。网络信息的互动者完全可以忽略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而这一特点是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信息传播方式所无法达到的。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传统渠道传播信息是单向的,信息接受者被称为“受众”。绝大多数情况下“受众”只能被动地接受信息而很难将自己的反应通过这些传统媒体反馈回去,因此,基本上无法形成真正的互动。

3.网络言论的广泛性。虚拟而无处不在的网络使言论自由在行使的主体、手段和地域等方面更为广泛。首先,行使言论自由的主体广泛。在网络世界里,任何一个掌握了简单网络知识的人都可以通过网络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无须长篇大论、字斟句酌。其次,主体行使言论自由的手段丰富。网上提供的信息交流方式是多种多样的,BBS、QQ、MSN、微博等都可以成为你与他人及时交流、沟通的工具。第三,主体行使言论自由的地域范围更广泛。在网络的世界里已没有国界的区分,只有整个信息系统的全人类共享。

4.网络言论的不可控性。由于网络的匿名性,直接带来的后果就是网络言论的不可轻易掌控性。由于网民数量过于庞大,同时在线人数无以计数,即使是网络上信息的瞬间发布,都会受到海量的关注,并被极速传递,使得网络言论常常产生集束效应,很小的意见被迅速且无穷放大,从而形成强大的民意。政府传统的舆论监管机构在网络面前常常失去方向,束手无策。同时监管机构的过度管制又会使民意反弹,导致更大的网络聚集。面对汹涌的网络舆情,监管机构往往无法采取传统的压制手段平息舆论,只能靠切实解决问题来取信于民。这就使得任何一个想要在网络空间表达意见的人享有了更多的自由,且能最终发挥意想不到的作用。

二、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社会价值

网络给人们充分行使言论自由提供了一个十分便利的空间,其匿名性、互动性、广泛性和不可轻易掌控性,推动人们进入享有这项基本权利的更高层次。

1.开辟了民意表达的新渠道。

在互联网中传递信息的低门槛和信息接收者的巨大数量,打破了传统大众新闻媒体对话语权的垄断,降低了政府对舆论的控制力,消解了特权阶层对民意表达的选择性。话语权向平民的转移,使得信息的发布不再容易被政府和管理层操控。信息发布者与接受者之间的森严关系彻底解体,信息自由传播和自由表达真正得以实现。

普通群众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诉求,能迅速得到关注。特别是弱势群体传达的自身合法权益受特权阶层剥削的诉求,更容易引起广大网民的共鸣,也更容易突破所属部门和地区当局的压制,从而形成民意的聚集,并进而引起政府有关部门或领导人的关注,从而达到表达民意的目的。

社会各阶层人群通过网络更加快捷地了解和关注国家动态和社会热点,如云南孟连事件、贵州瓮安事件、躲猫猫事件、俯卧撑事件等受到网民的极大关注,引发了公众对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公信的质疑,促进了法治的进程。

2.催生了舆论监督的新力量。

在网络时代之前,普通老百姓要检举揭发官员的贪腐行为,基本只有通过检察院、纪委和上级领导这种既有的官方通道。如果这个官方通道失灵或成其庇护者,则举报别人往往变成暴露自己。但在如今的互联网时代,普通群众完全可以借助互联网信息传播的巨大威力对腐败者和办案机构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进而促进案件进入司法或检查程序。

由于当前实拍技术如手机拍照功能的彻底普及,使很多腐败行为暴露在普通百姓的众目睽睽之下。一个完全与当事人无关的旁观者,只要将现场照片或声音上传至网络,即可起到根本性的曝光作用。特别是网络强大的搜索功能,使“人肉”成为打击腐败的强大工具。官员的腐败行为,一旦被上传至互联网,就会出现一夜之间全国尽知的情形,腐败就难有遁身之处。

3.构筑了知识传播的新平台。

网络在传播知识时具有两个天然的优势:一是低成本,二是开放性。低成本表现在网络就似一个不收费的图书馆,可以提供几乎所有的纸质书本报刊的内容供人下载或在线阅读。开放性表现为各种学术主张、各种政治立场都可以在网络上展示并传播,供人各取所需。网络以其天然的优势,构筑了知识传播的新平台。

三、对网络空间言论自由的保护

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中的自然延伸,既有积极意义,又有负面影响,但总的来说其积极意义要远大于其负面影响。因此,我们需要充分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特别是对于一些如实曝光问题的负面新闻,更应正确对待,以此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推动社会进步。

1.加强言论自由保护方面的立法。

首先,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网络言论自由的实现已成为政治清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但当前,我国在保护和规范网络言论自由立法方面还是一片空白,一些部门规章制度缺乏必要的权威性,有的甚至不切合实际。网络言论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作为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言论自由本质上属于政治权利。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关于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由于涉及到限制和剥夺公民言论自由这样的重大事项,这样的规定只能由(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来做出。[1](p172)考虑到言论自由的价值因素,需由全国人大立法,更加重视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保护。

其次,对一些法律进行清理和重新界定,废除不利于保护网络言论自由的规定。网络时代到来后我们需要对一些传统的法律问题比如隐私权、著作权、名誉权、诽谤等从新的角度重新审视和界定。对于网民言论的限制应当采取审慎态度。例如,在网上发帖公然批评政府的行为,到底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还是对政府的攻击?如果是如实反映情况,即使对政府不利,也不能简单地界定为故意给政府抹黑,或是诽谤政府,而应更多地看成是正常利益的诉求,是舆论监督的正常现象,不可一概否定。当然,如果是莫须有的杜撰假消息,挑起群体事件,则需依法惩处。

2.政府直接参与互联网言论的交流和传播。

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并非只准网民发言,而排斥政府的参与,相反,政府更应该化身为普通网民,充分利用这一快捷、有效的传播工具,解释、宣传自己的政策主张,回应公民对有关政策的疑问和评论。这既有利于今后对政策的补充、修改和完善,又有利于加强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政府、信任政府,不让人民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迷惑、利用,从而扩展和深化民主,促进言论自由的充分实现。[2](p316)

事实上,中央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早已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和网络评论员制度,以此应对网络舆情。这些举措有利于引导网络言论,创造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的网络环境。较之关闭网站等强硬的行政手段,通过网络评论员制度引导网络言论,宣传主流价值观,显得更为人性与柔性,显示了网络言论监管工作的进步和创新,更能够真正实现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

3.加强网络基础知识的普及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增强公民的自我保护能力。

对公众进行必要的网络基本知识的普及教育,只有掌握相关的网络知识,公众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在言论自由方面的合法权益。[3](p100)另外,通过向民众普及与网络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的网络法律意识,能让公民依照法律法规更好地规范自己的网络言论,同时,当自身权利受到侵害时也能找到法律依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廖恋.浅议网络言论自由[J].法制与经济.2011,(4).

[2]张文考,黄玉芬.网络言论自由的限度及其法律保护[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12).

[3]石仲广.网络时代言论自由的空间[J].法治论丛.2005,(1).

猜你喜欢
言论网络空间网民
重要言论
重要言论
共建诚实守信网络空间
他们的言论
网络空间并非“乌托邦”
网民低龄化 “小网虫”的明天谁来守护
有关公路,网民有话说
网络空间安全人才培养探讨
论网络空间的公共性
有感“网民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