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2012-04-12 04:14杨春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区别对待共犯犯罪人

杨春黎

(河西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

论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杨春黎

(河西学院,甘肃 张掖 734000)

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在其犯罪中止方面,在司法实践中有其不同之处,单独犯罪中止比较容易界定,而共同犯罪中止因为是团体性质的犯罪,具有天然的复杂性,一个人中止犯罪并不能阻止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人也放弃犯罪,所以这种犯罪中止比较复杂。我国刑法吸收了整体中止论的法律上的规定,没有把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中止区别对待,这样不利于鼓励共同犯罪中的个别犯罪人积极主动的放弃犯罪,并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所以,应正确区分单独犯罪与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

共同犯罪;中止形态;整体中止论;个别中止论

一、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在讨论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之前先探索和它相关的两个概念,一个是共同犯罪,另一个是犯罪中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二人以上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过失犯罪的,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同时,我国刑法二十四条规定了犯罪中止,本人从刑法的规定中归纳出犯罪中止的概念,其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犯罪预备阶段或着手实施阶段,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犯罪中止可以在预备阶段发生,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阶段。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分析,是出自其本意放弃继续实施犯罪的行为,是意志内因素起决定作用。从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客观方面分析,犯罪处于预备或着手实施阶段,犯罪行为处可控范畴。

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共同犯罪中止的特征有较大争议。主张三特征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有时间性条件、自动性条件、有效性条件,如马克昌教授。主张四特征的学者认为,共同犯罪中止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与有效性。尽管国内学者对共同犯罪中止的特征有不同的看法,但本人认为应当将其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时空性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独犯罪的犯罪中止在时空特征上要求“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预备或犯罪着手实施阶段,处于尚未停止之状态。单独犯罪中止与共同犯罪中止从时空性的角度来看,二者是相同的。详言之,首先,有为实施犯罪而进行的预备行为阶段;其次,有着手实施阶段;第三,最终都在犯罪行为完成阶段之前共同行为犯之一或全部形成中止形态。

(二)自动性

犯罪行为人在自己的意志内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在共同犯罪中亦是如此。单独犯罪中的自动性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犯罪行为人自己认为可以实施并完成犯罪;第二,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是受自己意志支配。从上述两层含义来看,第一层含义在共同实行犯中并无差别。但是,第二层含义,即行为人出于本意而停止或放弃犯罪,在共同实行犯中与单独犯罪中则有较大不同。因为在共同犯罪中,共同实行犯是对整个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通说认为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若部分犯罪行为人构成犯罪中止,是否整个犯罪行为人都构成中止。则要看下面探讨的另一个特征,部分犯罪行为人的中止是否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有效性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行为人在着手实施犯罪阶段或行为终了时,积极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单独犯罪中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好认定,但是,在共同实行犯罪中,此特征需要具体分析。在某些不可替代的行为犯罪中,共同犯罪行为人中一人或部分放弃自己的行为,但阻止不了其他犯罪人的行为,如强奸罪,行为人放弃自己实施犯罪的行为就构成中止,并不一定要阻止其他犯罪行为人的实施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有效的阻止犯罪行为,但其自己构成犯罪中止。对此观点有学者提出反驳,赞同“一人完成,即全部完成”。否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的特征。因此,对这种共同犯罪实行犯犯罪中止成立条件的掌握,应当与其他共犯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条件完全相同[1]。笔者如前所阐释,认为对于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要结合共同犯罪整体性原理来理解,不能用教条主义来理解,作僵化的解释。对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特征不能机械的以犯罪既遂中的结果犯的犯罪中止标准来划分,要考虑共同犯罪所触犯的犯罪分类,共同的行为犯、共同的危险犯、共同的结果犯,其认定中止有效性的特征是不同的。否则会忽视共同实行犯犯罪形态上的不同,有悖我国刑法区别对待的法理。

二、共同犯罪的不同表现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共同犯罪的形成、结构和共同犯罪人之间结合形式的总称。共同犯罪的形成形式是指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共同犯罪的结构形式是指共同犯罪内部有无分工;共同犯罪的结合形式是指共同犯罪是否具有组织形式。刑法理论按照四个不同的标准,将共同犯罪的形式区分为以下四类八种: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能否依照法律的规定任意形成为标准对共同犯罪进行分类。任意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放火、爆炸、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妇女等犯罪。必要共同犯罪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由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如,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斗殴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罪。

(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与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分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施犯罪时或在实施犯罪阶段中形成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例如,甲正在殴打乙,适逢丙路过,于是甲请丙帮忙,丙应邀与甲共同将乙打成重伤。本案中甲、乙的共同犯罪就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之提法严格来说不科学,因为“事前无通谋”包括了事后通谋,而事后通谋根本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因而该称为“事中通谋”较为合适[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以前,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商议和策划,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例如,教唆犯与被教唆者在实行犯罪前沟通犯意,帮助犯在犯罪之前提供工具等。但“事前无通谋”与“事前通谋”相提并论已为我国刑法理论界通说。

(三)复杂的共同犯罪与简单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分工为标准,将共同犯罪分为复杂的共同犯罪与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相互协作、存在着分工的共同犯罪。简单的共同犯罪指各共同犯罪人都共同参与直接实施共谋的具体犯罪,并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客观要件行为的共同犯罪。也就是说,各犯罪人都是实行犯。例如,甲、乙两人都实施抢劫丙的财物的犯罪行为。

(四)普通共同犯罪与有组织的共同犯罪

以共同犯罪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普通共同犯罪和有组织的共同犯罪。普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为实施特定犯罪而事前或临时结合的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此种形式的共同犯罪人一旦完成特定的犯罪后,其犯罪联盟就不复存在。一般共同犯罪,可以是简单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复杂的共同犯罪,可以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也可以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有组织的共同犯罪即集团共同犯罪。在实践中犯罪集团有走私集团、拐卖人口集团、盗窃集团、抢劫集团、贪污集团等等。

三、共同犯罪中止形态的反见解

“立法可以从刑事政策角度出发,在已经犯了罪的行为人之间架设一座中止犯罪的黄金桥。”[3]在学术界将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去研究:1.根据共同犯罪的整体性有共同犯罪的整体中止论;2.根据共同犯罪人又是一个个独立的个人而又个别中止论;3.根据共同犯罪人的分工与作用有区别对待论;4.根据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有切断因果关系论;5.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有共同犯罪的既遂原因力消除论。

在此本人就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的中止提出自己的见解。我国刑法将犯罪中止的情况分为以下两种要求才能达到犯罪的中止,一是在主观意志上是自动放弃犯罪,具有彻底的悔改性;如《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二是在客观上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不能在客观上出现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的后果。如《刑法》第24条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根据我国刑法的上述规定,本人认为在共同犯罪这一方面我国刑法的规定不能有效积极的防止共同犯罪情形下的犯罪中止状态,让犯罪人主动积极的放弃犯罪,所以我们要从刑法的角度去为共同犯罪人设计一种更合理的方式来减轻处罚,有效的防止共同犯罪的发生率。首先探讨一下整体中止论与个别中止论的关系。整体中止论认为,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首先在自动放弃犯罪时,必须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防止共同犯罪结果的发生,否则个别共犯的犯罪中止就不能成立[4]183。反之,个别中止论强调共同犯罪中的个别共犯的独立性特点,只要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同共同犯罪脱离了关系,之后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4]183。

根据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的有关规定,这种传统的中止思维只能简单的适用于单独犯罪的情形中,面对复杂的共同犯罪它的适用力度将会大打折扣。本人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种简单的刑法犯罪中止的规定作一些自己的反见解:

第一,根据我国共同犯罪的整体性的刑法学理论观点,就是把一个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绑成一个整体去看待,简单的理解就是“一人既遂,整体既遂。”也就是把这个犯罪团体看作一个整体的“组合人”去看待,只要有一部分“单独人”犯罪则其他的事前“合谋人”也就犯罪。这种刑法的规定不利于犯罪人主动积极有效的放弃犯罪,以达到个别犯罪人的犯罪中止状态。

第二,在一个强大的犯罪集团中个体的力量是如此的渺小。假设在一个庞大的黑社会犯罪集团中,一个弱小的人想脱离这个犯罪集团,以他个人的力量是不能积极有效的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我们不能过分的强加更大的义务给予这一弱小的犯罪人,他只是能够简单的控制自己的想法,以从主观上彻底的放弃犯罪以达到犯罪的中止形态。他自己的力量不能控制这个犯罪集团的全局性作案。所以本人认为他只要自动中止自己的那部分自己能够主观控制的一方面,那么他就已经在刑法上可以认定为犯罪的中止了,我们不能以现行刑法的整体性观念去要求这一弱小的个人,刑法应该给予他一个悔改的机会。

第三,个别中止论更加强调共犯人的独立性特征,这样有利于弱小的个人在主观方面自动有效的放弃犯罪,给共同犯罪人中的个体也给予一次“黄金桥”的悔改机会。

综上分析,中国的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规定在共同犯罪这一方面不利于犯罪人自动有效积极的放弃犯罪,我们应该吸收个别中止论的观点,以减少刑事犯罪率的发生,给予共同犯罪人中的个体一个正真意义上的“黄金桥”。

四、共同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承担

关于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争议,大体分为以下几种观点:1.法律责任说,刑事责任是指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2.刑事追究和刑罚处罚说,刑事责任就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刑事追究和刑罚处罚。3.刑事义务说,即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犯罪行为而必须承担的一种刑事义务。4.否定评价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或谴责。5.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6.心理状态说,认为犯罪人在犯罪后应受社会的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以及与这种心理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地位。

在这里本人赞同刑事义务说,前面既然说了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止的情形下应加以区别对待,那么他们应当承担的刑事义务也应该区别对待,这样有利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人中止犯罪。根据刑事义务说,犯罪人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也就是犯罪与刑事责任是对等的关系,等量性的。所以我们要把这种共同犯罪中止的既遂与中止的行为的刑事责任区别对待,在《刑法》中要区别对待,这样共同犯罪中的中止犯会更积极的有效的中止犯罪,从而减轻社会的危害性。在刑事责任承担这一方面在制度上减轻中止犯的责任承担。这样才有利于刑法的预防犯罪的作用的体现。共同犯罪人才能够积极主动的主动放弃犯罪。

根据以上分析关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形态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去完善:其一,刑法典中单独增设共同犯罪中止规定。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只有单独犯罪中止的规定,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是从此规定延伸而来,所以有必要明确在刑法典中增设共同犯罪中止的规定。其二,刑法典中增设共同犯罪准中止的规定。如前所述,共同犯罪一但合意形成,难以动摇,若其中一共犯人自愿放弃犯罪并为阻止其他共犯人做出积极努力,但最终仍未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这时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为犯罪中止。刑法典应将此情形增设在法条中,一来符合刑法区别对待的原则,二来对部分中止行为人也是公平的。

[1]叶高峰.共同犯罪理论及其应用[M].河南: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0.249.

[2]马克昌.犯罪通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523.

[3]弗兰茨·冯·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49.

[4]聂立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83.

Discuss the Suspension Theory of Joint Crime

YANG Chun-li
(Hexi University,Zhangye,Gansu,734000)

The crime suspension between Joint crime and separate crime are different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A separate crime suspension is much easier to define,but joint crime,due to its nature of group crime,is naturally complicated.If one of them suspends crime,it doesn’t necessarily prevent others from crime,which causes the crime suspension of joint crime to be tougher. Chinese criminal laws have absorbed the legal provisions of integral suspension,but fail to distinguish the suspension of separate crime from that of joint crime,which is not conducive to encouraging someone in a joint crime to give up crime actively and ultimately preventing the occurrence of crime.This paper provides some contrary views on the regulations about crime suspension in Chinese Criminal Laws.

joint crime;suspension form;integral suspension theory;individual suspension theory

D924.11

A

2095-1140(2012)06-0026-04

(责任编辑:叶剑波)

2012-10-06

杨春黎(1978- ),女,甘肃张掖人,河西学院政法学院讲师,兰州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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