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林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对自救行为在我国刑法中定位的反思
——以两起出租车司机撞死劫匪案件的定性为例
赵永林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
实践中频频发生的出租车司机“撞人自救”的案例引出了刑法理论中的自救行为问题。我国刑法对自救行为的现有定位是超法规的正当化行为。自救行为的特点决定了其有独立存在的价值。自救行为的负面效应决定其在司法中的适用应具备严格的条件。
自救行为;正当防卫;定位;标准
2004年8月1日晚10时40分许,长沙市出租车司机黄中权搭载姜伟等2人至长沙南湖建材大市场内时,姜伟手持长约20厘米的水果刀与同伙抢劫黄中权,抢得现金200元及手机一部后迅速逃离现场。黄中权驾车寻找姜伟及同伙,当黄中权发现姜伟及其同伙欲搭乘唐某某的摩托车离去时,黄即驾车撞击摩托车前轮,姜伟与同伙下车分头逃跑。黄中权驾车追赶姜,姜边跑边持刀回头挥舞,黄中权驾车快速从姜伟背后撞击致姜倒地。晚11时09分,黄中权用车载电话向110报警。2005年3月23日,长沙市芙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中权犯故意伤害罪,但犯罪后自首且被害人姜伟有重大过错,判处黄中权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1]。2004年7月26日晚8点50分左右,自贡市凌云出租车公司驾驶员罗云在沿滩区雷公滩偏僻小路上遭遇两名歹徒抢劫。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万某用匕首威胁罗云,将罗当晚的营业收入和手机等抢劫后下车分头逃走。罗云驾车追赶林某某,将突然转变方向的林某某挤压致死,罗云立即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