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建伟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共犯的连续犯
袁建伟
(湖北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430205)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共犯成立连续犯在形式上并非一定以多次实施共犯行为为必须,一次共犯行为足以加功于实行犯连续多次实施的同种犯罪行为,原因在于特定情形下共犯行为的重合性以及共犯行为因果作用的溢出性。这也是共犯的连续犯显著不同于单独犯的连续犯的地方。此外,连续犯作为处断的一罪,是酌定的从重处罚情节;在共犯的连续犯场合下,从犯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裁量从犯的连续犯的刑罚时,尤其是共犯连续实施的多次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一致时,应综合考量这两种量刑情节。
共犯;连续犯;重合性;量刑情节
我国刑法理论关于罪数形态的研究一般是以单独犯为前提的,学界对共犯的罪数形态关注很少,在共犯的连续犯方面也是如此。这种局面无论是与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还是司法实践的需求都是极不相称的。实际上,共犯的罪数形态的判断与单独犯的罪数形态的判断在很多具体问题上存在差别,共犯的连续犯的评价也存在其特有的疑难问题。本文正是基于这一视野对共犯的连续犯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期充实我国的刑法理论,推动司法实践的发展。
关于连续犯的概念,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刑法学界下的定义主要有两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