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见危不助”犯罪化的理性审视
——以刑法谦抑性为视角
张飞飞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用强制性的规定换来人们对刑法的遵守,以期社会上违背道德的事件更少发生是无效的,也违背了亲社会行为发生的客观规律。刑法规范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最后适用的规范,其他规范未适用或不完备时刑法不能介入,将“见危不助”行为入罪违背了“可替代”性原理,还会带来巨大的司法成本。经过刑法谦抑性审视后,“见危不助”行为不应被犯罪化。培养人们对法律的信仰,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完善鼓励见义勇为的措施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见危不助;入罪;刑法;谦抑性
2011年10月发生在广东省佛山的“小悦悦事件”,引发了对“见危不助”现象谴责的舆论风潮,关于“见危不助”入罪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事实上,在中国社会转型的震荡期,“见危不助”的社会事件时有发生,“见危不助”入罪的呼声一直存在。早在2001年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32名人大代表就提出了在刑法中增设“见危不助罪”的议案。十多年来,司法界、学术界也在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断进行“见危不助”能否入罪的讨论。讨论中,不少学者以欧陆20多个国家早已将此入罪等为据,主张入罪观点;也有不少学者提出了多种多样论据,主张相反观点。笔者认为,“见危不助”应否入罪,必须在经过刑法的谦抑性审视后才能下结论。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依据宽宥的理念和具体的规则控制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其具有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