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菏泽 274000)
“嫖宿幼女”何以为“罪”
——以幼女的刑法保护为视角
王 群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 菏泽 274000)
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然而事后这些“嫖幼者”却仅被判处屈指可数的有期徒刑,从而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于是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纷纷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与此同时,法律精英群体却与民众展开了“角力战”,认为“嫖宿幼女刑罚过轻”是个伪命题,其存在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二者的激烈碰撞让立法者与司法者似乎感到“无所适从”,陷入了一种选择困境。为此,应将嫖幼罪修改为“对儿童的性侵犯罪”,使该罪能在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又给予潜在的罪犯最大的震慑与规制。
嫖宿幼女;强奸;保护;改革
2007年贵州习水多名官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2010年福建泉州职业中学校长嫖宿5名未满14周岁的少女,2011年陕西略阳县多名村镇干部轮奸12岁少女,2012年浙江永康、河南永城官员多次嫖宿幼女……近年来嫖宿幼女事件频发,不仅因其中的受害女孩多不满14岁而备受瞩目,更因事后这些“嫖幼者”仅被判处屈指可数的有期徒刑而深深刺激着民众的道德神经。于是在媒体上、网络上形成了一股强烈的民意。2012年6月6日,某知名网站总裁在网络上发起了题为《“嫖宿幼女罪”还是“强奸罪”》的投票,不到3天的时间,就有超过12万网友参与,超过98%的人支持“立即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未成年人,重惩罪犯”,以嫖宿幼女罪量刑过轻为由纷纷要求改革直至取消该罪的存在,并将嫖宿行为划入强奸罪的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