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秋杰 陈凯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评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
王秋杰 陈凯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201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活动的依法合理的进行,从而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必要监督等原则,并从检察的范围、监督的程序、监督的效力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和构造。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设计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实行法律监督自此有了明确的依据,这不仅是检察监督理论的落实,更多是司法现实的需要。虽然民诉法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监督的途径、监督的手段等并没有细致明确。因此,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
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监督法律正确统一实施的职责,对民事执行监督的目的在于保证执行依法合理地进行。但是,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并不是无原则、无界限的,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绳,在法制轨道内开展监督,保证监督对象合法、监督手段合法、监督程序合法等,从而确保监督效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