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波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我国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完善的研究
张 波
(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
我国为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为捐赠人和非营利组织自身都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但是现阶段的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诸多不足不能满足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要求。我国应从合理区分非营利组织性质,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收入予以合理免税、改进捐赠激励机制等方面完善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以便实现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
非营利组织;税收优惠;制度完善
简单来说非营利组织就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其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志愿性、组织性和自治性的特征。具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所得不得用于分配,服务于公益使命和宗旨的组织,主要从事慈善、科学、教育、文化、卫生、扶贫和法律援助等事业活动。我国非营利组织分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作为“第三部门”,在提供公共物品、保障社会公益方面发挥着弥补政府职能缺陷的替代作用。各国为鼓励非营利组织的发展,纷纷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措施。我国为保障非营利组织的可持续发展也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
(一)向非营利组织实施捐赠行为的捐赠方所享有的所得税优惠措施
我国为鼓励捐赠,对向非营利性组织实施捐赠的企业和个人都给予一定的优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