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方案探讨

2012-04-13 08:13胡明兴白义虎张国兴安顺清胡明星
四川畜牧兽医 2012年6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责任人畜产品

胡明兴 ,白义虎 ,张国兴 ,安顺清 ,胡明星

(1.四川省绵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四川 绵阳 621000;2.四川省绵阳市农科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绵阳 621000;3.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绵阳 621000)

近年来国内外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国家已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确保畜产品卫生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多年来绵阳市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现对规模养殖场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作如下归纳总结和探讨。

1 监管思路及重点

《动物防疫法》赋予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下职责:一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乡镇畜牧兽医站对动物卫生工作的指导及畜产品安全工作的监测情况。二是监管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动物卫生工作与畜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情况。三是监管规模养殖场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情况,最终达到动物防疫工作有序开展,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全市无重大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

监管重点主要包括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工作责任制的落实、防疫条件的运行、防疫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防疫行为和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动物卫生工作的可追溯管理、防疫工作效果评价、动物卫生工作的执法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

2 监管内容和措施

2.1 落实目标责任制

2.1.1 宣传动员、安排部署。每年初根据当前形势,市、县、乡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部门都要层层召开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

2.1.2 层层签订动物卫生、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市、县、乡相关监管部门和各规模养殖场之间层层签订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目标责任书。

2.1.3 建立部门与养殖场双方责任人联系制度。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分片区落实专人负责,镇乡畜牧兽医站要对每一个规模养殖场落实专人分别负责片区和养殖场动物的卫生、畜产品安全监管,并做到市、县区责任人每月对片区巡查一次、镇乡责任人每周对各养殖场巡查一次。各规模养殖场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每月至少向监管责任人汇报一次,出现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事故要立即报告监管责任人进行处理。

2.1.4 建立监督检查责任制。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镇乡畜牧兽医站每月至少要对每个规模养殖场巡查一次,并作好监督检查记录。

2.1.5 设立双方责任人和职责公示牌。各县及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镇乡畜牧兽医站要设立片区责任人,明确监管职责。每一个规模养殖场也要确定一名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责任人,并制作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监管责任公示牌,在养殖场显著位置公示双方责任人及其职责。

2.1.6 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制。由于规模养殖场入场监管风险较大,动物卫生和畜产品安全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规模养殖场应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两报告、十保证”承诺制,公开向社会和主管部门承诺。

2.1.7 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规模养殖场应当建立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动物卫生与畜产品安全承诺、养殖场执业兽医、养殖场和镇乡畜牧兽医站的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2.2 防疫管理

2.2.1 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以下条件: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完善防疫制度。防疫设施设备要符合规定,包括隔离圈舍、养殖场大门消毒池、养殖区消毒通道、粪尿和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疫苗冷藏设备、圈舍和场地消毒设备、专门的兽医治疗室、防疫室、检验检测设备。应设有取得从业资格条件的专职执业兽医和防疫人员,且岗位职责上墙。从事动物饲养、经营的人员每年定期体检,消灭人畜共患传染病。

2.2.2 规模养殖场开展规范的动物免疫工作。

要结合本场制定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和防疫工作方案,并将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纳入免疫计划,按计划开展强制免疫工作,疫苗按规定领取、保管和使用。

2.2.3 畜禽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有条件的还应采用识读器上传有关防疫、检疫和监督信息。

2.3 种用乳用动物管理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经过审批,引进种用乳用动物24小时内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进行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种用乳用动物经过检测,符合健康标准,对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按规定进行处理。

2.4 检疫申报 引进再饲养动物应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备案,并经过隔离观察和加强免疫,出售动物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5 疫情报告 规模养殖场要落实专职专人负责动物健康巡查,作好巡查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必须按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严禁隐瞒疫情而导致疫情扩散的事件发生。引进动物在隔离观察期间出现动物疫情,尤其是重大动物疫情要及时上报并按规定处置。

2.6 病死动物处置 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7 动物防疫工作记录 建立并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二年以上。建立疫苗、药物出入库和免疫、消毒、疫病诊治、无害化处理等记录。

2.8 监督检查到位

2.8.1 投入品的使用监管。规模养殖场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治疗、保健等方面的药物和投入品的添加管理,应符合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

实行兽药采购登记制度。如实登记兽药的品种、数量、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采购单位、采购数量、采购日期等。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兽药使用应作好详细登记,记载内容包括发病数量及原因、兽药使用的种类、剂量、时间、兽医签名等。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非法添加国家明文禁止的化学药物。

2.8.2 防疫工作的监督检查。规模场开展国家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时,应事前通知监管责任人,监管责任人应到场监督。定期检查免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督促其及时开展防疫工作。加强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日常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动物防疫设施设备齐全并正常运转。

2.8.3 防疫效果的监测。

2.8.3.1 免疫抗体监测。各县市区动物疫控中心对每个规模养殖场每年开展两次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抗体监测,对不达标的养殖场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其加强免疫。

2.8.3.2 对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的监测。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根据国际国内形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规模养殖场违规添加禁用化合物(如:瘦肉精、三聚氰胺等)的监测。

2.8.3.3 动物发病和死亡情况检查。通过现场查看养殖档案和乡镇责任兽医平时掌握的发病、死亡情况,评价规模养殖场的防疫效果,提出防疫整改措施。

2.9 加大监督执法的处罚力度

2.9.1 对规模养殖场的监督执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要采取事前告知和事后监督的方式,确保全程监管到位。对没有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动物防疫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提出整改意见,如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严格按相应的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立案查处。对未经申报检疫引入动物或没有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应按规定进行查处。对不按国家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未经申报检疫私自转运出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购入、使用兽药和生物制品的,应按规定查处。对不按规定建立养殖档案的要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不报告又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立案查处。

2.9.2 对各级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疫控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责任追究。

监督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履行职责,造成动物重大疫情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的,要报请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对政府和相关部门、机构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给予行政处分,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卫生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并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监督检查中发现工作不力,监管措施不到位,造成重大疫情发生或畜产品安全事件的,按渎职处理。监督检查中发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人员检疫监督不到位,监督执法不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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