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的初步思考
谭世强
(淮南师范学院政法系,安徽淮南 232038)
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推行,存在着现实的困难与阻力。从立法角度而言,针对性地完善现有立法、创新专项立法是其当务之急,其规范的侧重点应转向雇主与工会。
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雇主;工会
(一)现状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工资决定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工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此基础上签订书面的工资集体协议的行为。协商事项主要包括:(1)工资分配制度;(2)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3)工资收入水平;(4)工资支付方法;(5)工资调整幅度;(6)奖金和津贴分配;(7)工资集体协议的期限、变动程序及违约责任。这一制度发端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因其在工资谈判中越来越发挥成效,现已成为各国处理劳资关系的重要手段。
当前我国构建这一制度的目标,是要通过制度化渠道提升职工在工资谈判中的话语权,维护其自身权益,以促成劳动关系的和谐。2011年,全国总工会出台《中华全国总工会2011—2013年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计划努力实现在2011年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达到60%,2012年底建制率达到70%,2013年底要争取达到80%。近年来,我国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稳步推进,据全国总工会的专项统计显示,2010年9月底我国共签订集体合同140.8万份,覆盖企业243.9万家,覆盖职工1.85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