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俊强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07)
论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合宪性
——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为分析视角
路俊强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610207)
我国主要通过私法制度对无因管理行为加以界定和规范,但这远远不能解决当今社会频繁出现的公民在行政法上的无因管理行为问题。而要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寻求其在宪法上的合理性。因此以行政权归属和公共利益性为分析视角,建构公民行政法上无因管理行为的宪法理论支撑,将对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和行政法制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行政法上无因管理;合宪性;行政权归属;公共利益
无因管理制度源自罗马法,称为Negotiorum gestio(管理他人事务),最早适用于为不在之人管理事务。之后,很多国家的法律,例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等都把它作为完整独立的债加以规定。无因管理在我国一般仅限于私法领域,在民法中通常作为无因管理之债来探讨。一般认为,无因管理是指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包括组织)利益遭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我国现行民法对此就有相关规定,例如《民法通则》第93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然而,由于习惯在民法领域去界定无因管理行为,这种固定思维使得我们往往否定生活中出现的在地位相对不平等主体之间的无因管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