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桦,肖宝玭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420;2.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广东 广州510300)
我国人工影响天气的立法评析
——基于文本的比较
杨 桦1,肖宝玭2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510420;2.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行政庭,广东 广州510300)
通过对我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一些省市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的文本进行比较与分析,可以发现我国现行人工影响天气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应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立足于法制统一与立法技术完善,在《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补充有偿人工影响天气服务制度、信息档案制度和应急制度,规定一些影响公民权利的重要制度的最低要求标准及相关禁止性规定。各省市制定人工影响天气的管理办法应在自身权限内,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细化相关规定,使《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人工影响天气;有偿服务;信息档案制度;应急制度
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或者减少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为了规范此项活动,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为直接依据,以《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核心法规,以省级政府制定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为重要实施依据的多层级法律体系。此外,《气象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