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南京 211170)
自STCW公约马尼拉修正案通过以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1规则”)正式颁布为标志,表明我国的履约准备工作已基本完成,且取得了重大成果。目前,“11规则”实施办法、《船员教育与培训质量管理规则》以及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纲要、评估项目的评估纲要、专特培的培训纲要和评估纲要等均已陆续出台,教材建设与题库建设均在同步进行。
此次改革,一方面是为了满足国际公约的新要求,更重要的是根据自上次履约十多年来我国在船员教育与培训、船员管理等方面积累的经验,结合新技术的发展和船员管理模式的变化,为全面推进船员强国建设、提高船员的综合素质而在船员教育与培训的组织形式(有职业教育和在职培训,有陆地集中培训和船上在岗培训)、考核制度(基本按功能块的要求将其集中在一个考试科目)等方面进行的较大的变革。根据“11规则”实施办法,船舶驾驶共有5个理论考试科目,其中将原“海上货物运输”科目的全部内容和原“船舶结构与设备”科目的部分内容相组合,构成新的考试科目“船舶结构与货运”。
据了解,绝大多数从事学历教育的航海类院校,课程体系与教材建设基本没有变化,还是以“海上货物运输”和“船舶结构与设备”这两门课的形式出现在人才培养方案中,在具体的船员考前培训中,也会以两门课的形式出现。笔者认为,无论是学历教育还是考前培训,考纲(课程标准)、教材和试题库(考核方式)这三者同等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