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模式构建

2012-04-13 09:57安翠丽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证件边防出境

安翠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涉外警务系,北京100038)

打击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模式构建

安翠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涉外警务系,北京100038)

从近年来发生的迂回偷渡案例出发,总结我国内地居民境外迂回偷渡的特点,包括迂回偷渡的手段、迂回偷渡的路线、迂回偷渡的高发地区及高发人群,探讨有效打击境外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机制,包括国内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与重点航线国家移民机关的国际警务协作等,对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的正常出入境权具有重要意义。

迂回偷渡;警务协作;出入境权

一、引言

偷渡即非法移民,又称非法出入境活动或偷越边境活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它被国际社会公认为是继走私军火、毒品、色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偷渡不仅损害国家声誉,影响正常的公民出入境活动,而且直接影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引发国际性问题。2011年12月12日,河北27名游客在韩国遭监禁12小时。这一事件的原因与近年来中国游客在韩国脱团,企图进行偷渡活动而被韩国出入境部门扣查并遣返有密切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际人员往来交流的加强,我国出入境人数每年呈递增态势。与此同时,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旅游等名义骗取护照和签证进行的非法出入境活动也日益活跃。为了打击偷渡犯罪,我国1979年刑法第176条和177条分别规定了偷越国(边)境罪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提高了对这两种犯罪的处罚力度,而且增加了若干新的罪名。[1]学术界对偷渡的性质、特点及打击对策研究很多,对执法部门打击偷渡犯罪起了很大的作用。[2]但是,近年来,随着全国边检机关查证、验证工作逐步实现科技化、信息化和专业化,以及边检民警识别伪假证件能力的不断提高,持用伪假证件偷渡的数量呈现逐步减少的趋势,而持合法证件出境企图实施境外迂回偷渡的案件都在不断增加。迂回偷渡是指持用合法出入境证件办理合法出境手续后,在我国口岸隔离区或境外(包括未持证件或换持伪造、他人及其他非法证件)利用转机、过境、停留等机会,直接进入偷渡目的国或经他国进入偷渡目的国的一种偷渡方式。

迂回偷渡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外,因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较高的成功率而越来越受到偷渡者和偷渡组织的“青睐”,成为我们今后反偷渡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目前,学术界对这一新的偷渡方式的研究寥寥无几,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在执法实践中对其预防和打击尚处于摸索阶段。因此,为了维护国家形象和国家利益,保护我国公民的正常出入境权,通过研究迂回偷渡的特点,探究预防和打击境外迂回偷渡的国内外警务协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二、迂回偷渡的主要特点

迂回偷渡人员多为福建、浙江等重点地区人员,大多数为首次出境,持有古巴、几内亚等非洲和中南美洲国家和地区签证,多为过境发达国家前往中南美洲、非洲等地区,且有国内外偷渡组织的介入或协助,路线较为固定。主要有以下手段和路线:

第一,迂回偷渡人员持有非洲等国家的合法签证在我国口岸正常办理出境手续后,在隔离区调换登机牌或利用在发达国家转机、过境的机会,换持伪假证件非法入境发达国家。主要路线有:中国—欧洲—中南美洲(非洲);中国—日本—斐济。

此种手段最常见,占到迂回偷渡总数的六成。通常,偷渡组织先用偷渡人员真实护照申请到非洲、太平洋岛国、南美洲等经济比较落后的小国家签证,并为偷渡人员购买途经偷渡目的国的联程机票。一方面,这些国家经济相对落后,对外国公民申请签证条件要求较低,偷渡组织很容易为偷渡人员申请到签证。另一方面,这些国家和地区尚未与我国开通直达航线,须经西欧、日本、韩国、美国等发达国家转机前往。这就为迂回偷渡提供了客观上的“正当理由”。

偷渡人员携带、获取伪假证件方式有以下几种:一是偷渡人员自己随身携带或藏匿前往偷渡目的国的伪假证件;二是协助偷渡人员在隔离区内通过各种方式向偷渡者提供证件或双方互换证件;三是协助偷渡人员与偷渡人员乘坐同一航班,偷渡人员在飞机上获取伪假证件;四是偷渡人员在境外机场与协助偷渡人员“调包”,换持伪假证件偷渡目的国。

第二,正常出境进入签证国或免签国后,未持证件或换持伪假证件偷渡目的国。偷渡组织先为偷渡人员申请到偷渡目的国临近国家的签证,待其正常出境到这些国家后,安排成员接应,并向偷渡人员提供伪假证件或引带偷渡人员通过爬山、乘船、乘车等方式偷越目的国。主要路线有:中国—中南美洲—美国;中国—东南亚—澳大利亚(美国);中国—西亚—非洲—欧洲;中国—俄罗斯或乌克兰等独联体国家—欧洲;中国—香港(澳门)—日本(加拿大或美国);中国—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或日本)。

第三,先持联程机票经偷渡目的国到达签证国,再从签证国回国途经目的国时换持伪证非法入境。此种手法又称“返程”迂回偷渡法。为扰乱境外移民机关的反偷渡“思维”,提高成功率,偷渡组织往往指使偷渡人员先正常前往签证国或免签国,并在该国停留一段时间,造成在当地旅游或经商的假象,尔后以转机回国的名义再次途径发达国家,换持非法证件入境偷渡目的国。主要路线有:中国—欧洲—中南美洲(非洲)—欧洲;中国—日本—斐济—日本。

三、预防和打击境外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机制

迂回偷渡通常发生在境外,但因其迂回特点,经常需要境内外偷渡组织或偷渡协助人员的精心策划和帮助才能得逞。因此,打击境外迂回偷渡需要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更离不开与国外迂回偷渡重点线路国家移民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或驻华大使馆的国际警务合作。

(一)建立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机制

1.建立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机制的必要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3条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从对外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主要负责出入境人员出境证件的检查,必要时对出境重点航线中的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及行李物品检查。迂回偷渡对航线有较强的依赖性,因此对重点航线航班进行检查是一个比较有效的办法。如经法国前往非洲或前往西亚的航班旅客来自福建、浙江等地区,且系首次出境,则对其人身及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携带非法证件。发现重点航班旅客有在境外实施迂回偷渡重大嫌疑,但在搜查行李未果的情况下,则对该航班的香港及台湾籍旅客的行李物品进行检查,看其是否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的行为。但是,这种情况下被抓获的往往是个别偷渡人员,而具更大危害性的是这些偷渡人员背后的偷渡组织者和偷渡网络,对他们的查办则需要各警种、各部门的配合,包括案件侦办的良好协作,信息的及时通报等。

目前,我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没有刑事侦查权,不能对实施迂回偷渡的国内外偷渡组织进行侦查。此外,由于迂回偷渡案件具有跨境、跨地区作案的特点,持续时间长,办案成本大,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只能通过警务合作将迂回偷渡案件移交给地方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关继续侦办。这样做不仅能查办个别迂回偷渡人员,而且还能打掉这些偷渡人员背后的危害性更大的偷渡团伙。迂回偷渡的隐蔽性很强,迂回偷渡人员往往将伪假证件藏匿到箱包内的隐蔽部位,箱包外观无破绽。如需取出藏匿物,必须对箱包进行破坏性拆解,且无法恢复原状。一旦收集不到证据,就可能面临旅客的投诉,风险很大。而且,这些偷渡人员往往在航班快要起飞时才办理出境手续,时间紧张,给边检民警心理上造成很大的压力。此时,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如能根据地方公安机关提供的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布控查处,就能将迂回偷渡案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2.国内各警种、各部门之间的跨区域警务协作办案机制。虽然迂回偷渡的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在境外,但偷渡组织的组织联系、募集偷渡人员、伪造证件等行为都发生在境内。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迂回偷渡,必须从源头上予以打击。一是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同地方公安机关和地方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联系,制定案件移交标准和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二是部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促进协调,对偷渡组织的打击形成由线到面的局面,形成打击合力,遏制迂回偷渡案件多发的势头。

近年来,在部局的领导和协调下,北京市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不断加强与北京、福建、浙江、江苏等省市出入境管理部门的警务合作,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协作办案机制。在最近两年的迂回偷渡案件查处中,北京市边防检查总站将查处的迂回偷渡人员的信息通报给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和北京市出入境管理总队。北京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经过侦查,提供了迂回偷渡团伙的重要线索,利用技侦手段获取了主要偷渡人员的相关信息,并将之通报给边防检查机关。出入境管理总队对偷渡人员的暂住地进行了搜查,缴获了大量作案工具并掌握了犯罪证据。

(二)建立与机场、航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警务协作机制

机场口岸的反偷渡区域就像一个“哑铃”,一头是值机柜台,一头是登机口,中间是边检现场。打击迂回偷渡不仅要靠中间,还需要抓两头。在办理值机手续时,航空公司将一些可疑人员的信息通报给边防检查机关,复印或代为保管其护照证件,并在到达中转机场后直接将证件交给对方移民机关,以便在办理转机、过境等手续时予以重点检查。与此同时,在隔离区和登机口,边防检查机关要与航空公司加强协作,加强巡查,仔细核对登机牌上的出境验讫章、姓名等信息,核查旅客办理值机手续和登机系统信息中的姓名和人数是否符合,并对重点线路航班登机人员所持登机牌实施重点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通过与航空公司、机场等部门合作,建立信息沟通联系机制。航空公司要将可疑人员的信息及时通报给边防检查机关。边防检查机关要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识别伪假证件培训,将反偷渡战线前移,使航空公司成为反偷渡工作的得力助手。2008年,首都机场研发了“史密斯”系统并已投入使用。该系统对于反偷渡区域的两头进行了很好的监控。它采用条码扫描技术,在登机牌上预留两处条码区域,底部为条码区域,存储票务信息,上部二维区域存储安检信息,中间保存了旅客在通过安检时的照片,并将登机旅客本人与所持护照进行比对,以防止利用调换登机牌进行迂回偷渡活动。与此同时,边防检查机关利用“梅沙”系统加强对实际办理的出境人数的录入质量,对实际办理人数和登机人数不符的航班,及时实施登机检查。

(三)切实加强与重点航线国家移民机关及驻华大使馆的联系,加强国际警务协作。

迂回偷渡一般发生在境外,是有组织的跨国犯罪。因此,我国边防检查机关应与重点航线国家移民机关建立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加强国际警务合作。[3]通过完善案件查办的协作机制,不断加强案情通报,相关证据调取,建立协助阻留迂回偷渡人员等方面的沟通机制,有效地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切实加大对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此外,边防检查机关可在适当的时候,通过部局或外交机关与重点航线国家的移民机关取得联系,请求其给予必要的协助,加大对因私出境转机、过境该国的中国籍旅客的检查力度,特别是对中国福建及浙江籍的旅客。查获我国公民持用伪证非法入境时,遣返材料应尽可能详尽,对非法入境时的证件、有无协助者等信息予以明确,以便边防检查机关在对当事人进行处罚时调取相关证据。2010年8月,我边防机关在办理飞往德国的国航航班旅客出境手续时,发现三名福建人有境外迂回偷渡嫌疑,但是现场检查没有查到伪假护照证件和引带人员。我边防检查机关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法兰克福机场,对方果然发现三人在飞机上换持了伪假证件。此案成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成功案例。

四、小结

通过研究我国内地居民境外迂回偷渡的手段、迂回偷渡的路线,迂回偷渡的高发重点地区及高发人群。探讨有效预防与打击境外迂回偷渡的警务协作机制,包括国内各部门、各警种之间的协作,与重点航线国家移民机关的国际警务合作,并将其应用于出入境边防检查执法实践中,有效地提高案件侦办效率,切实加大对迂回偷渡犯罪团伙的打击合力,进而为有效打击迂回偷渡、保护其他公民的出入境权、维护国家形象提供保障。

[1]向党.涉外警务[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林亚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评论,2010(4):150-154.

[3]张广东.境外迂回偷渡分析及打击对策[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3):68-70.

D631.2

A

1673―2391(2012)07―0142―03

2012—04—19

安翠丽,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涉外警务系。

【责任编校:边 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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