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消防验收要点探析

2012-04-13 09:5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7期
关键词:公安消防消防设施消防

杨 川

(巴中消防支队 巴州区大队,四川 巴中636600)

民用建筑消防验收要点探析

杨 川

(巴中消防支队 巴州区大队,四川 巴中636600)

消防验收是建筑工程竣工并交付使用前的重要关口之一,是关系到民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重要环节。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应严格民用建筑竣工消防验收,立足当前各地民用建筑消防设施现状,遵循有关技术规范,从消防技术指标是否满足消防设施的配置与使用指导等方面入手,做好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工作,以加强业主与施工企业的消防意识,促进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实现,消除火灾隐患。

消防验收;民用建筑;安全责任

一、引言

消防验收是指公安消防部门对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在竣工时,对消防设施及相关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合格调查。消防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业主)负责组织,监理单位主持,公安消防机构指挥,设计单位参与。消防施工等部门进行试运行并填制相关资料,提交给公安消防部门予以审验。公安消防部门对于消防综合评价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反之应出具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广义的消防验收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单项工程特别是关系到消防设施、重点防火部位(项目)的设计与施工方面进行的工序验收;二是在建筑工程整体交付使用前的消防验收。一般情况的消防验收主要是指后者,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对于消防验收而言,从设计到施工重点把关的是消防主管部门,通过在施工过程中的检测到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可以发现与纠正工程项目中可能存在的消防隐患。公安消防部门负有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严格按国家有关消防规范与技术规程进行施工,并宣传贯彻有关消防责任制的相关政策的职责。

二、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常见问题

(一)消防验收过程注重流程的完整性而忽视技术指标

近一段时间以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及经济的快速发展,民用建筑特别是高层电梯商品房、城市综合建设、开发区工业建筑等工程大量涌现。这些建筑都属于国家关于消防强制性验收的相关范围。由于相关建筑体量大、数量多,消防设施复杂,而且消防重点部位也比较多,这就给公安消防部门的人力、物力、技术手段提出了挑战。当前,各公安消防部门在验收过程中比较重视流程的完整性,相关资质的合规性(如消防设计、消防施工的队伍人员资质等)、重点消防设施与消防部位的规范,如消防水池容量、消防管道铺设等。而对于具体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具体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转,是否符合具体功能要求,却重视不够,往往以简要抽样的方式进行处理,甚至有时未进行测试,这种方式在客观上造成了验收存在“真空”的缺陷。

(二)抽样式消防验收的可靠性存在问题

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工作是遵循《行政许可法》进行的法定工作,属于执法行为与业务行为合一的行政举措。根据《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形式要件的行政申请,可以给出许可意见,但对于不予许可情形,行政机关要指出存在的全部问题(即指明不予许可的理由)。但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的消防验收行为从技术上与流程上来说,不可避免地运用了抽样技术方法,是根据国家消防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程》进行相关工作流程,在验收中除形式要件外,对于消防验收测试中发现的问题仅仅是针对抽样结果得出的,并非对于整个建筑工程本身存在的全部消防问题;所以,即使是出具了消防验收合格书,也不能保证该建筑工程项目不存在任何消防质量问题。因此,从现行规定与操作流程来看,抽样式消防验收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三)消防验收各主体对消防验收的重视程度不够

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经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设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还应当同时提交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并组织消防验收。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交工,建筑物的所有者不得接收使用。由此可见,建设单位是消防验收的第一责任人。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建设单位对于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消防设计、设施乃至消防验收工作是“多此一举”,而更多地关注建筑产品本身的力学安全性能及使用功能。由于这种错误的观念,造成了建设部门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的问题不是认真寻找问题,而是消极地应付,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中与施工单位一同敷衍甚至隐瞒,使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而部分设计单位由于应付市场竞争或其他原因,隐瞒不符合消防设计的情况。而就施工单位来说,由于管理水平较低、施工资质不够(如通过借用、挂靠的方式获取资质)和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原因,对于消防验收持消极态度。以上各种问题,都可能使消防验收工作缺乏真实性与准确性,致使消防验收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客观上造成火灾隐患的存在。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民用建筑验收要点分析

(一)完善民用建筑消防验收的基本环节

根据当前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存在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验收工作程序审查的验收地位。即公安消防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及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消防的审批结果,对申请验收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检查验收。同时,公安消防部门逐步退出消防设备与设施的测试环节,而转向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全程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应明确消防验收项目包括设计、施工、检测等方面的消防资质,经批准的消防设计方案、选用的消防产品技术资料等,并由监理审核认定后,作为消防验收的基础性条件。在此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与相关责任单位进行沟通,并向公安消防部门进行消防验收申请备案。公安消防部门对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核后,对现场重点消防设备(设施)及与市政消防设施配套部分进行实地查验后,发给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同时,公安消防部门保留实地抽查(测)的权利。

(二)正确区分全面监督与技术检测的关系,提高消防验收的效率

消防验收过程中除进行必要的抽查(测)项目外,一般不涉及建筑工程实体本身与消防相关的技术问题,公安消防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竣工图纸、资料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的内容及消防机构审核意见是否与工程一致。

2.检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提出的消防问题,在工程中是否予以整改。

3.检查各类消防设施、设备的施工安装质量及性能。

4.抽查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及联动情况。

通过正确区分消防验收中程序审查与技术检测的关系,实质上是将公安消防的着眼点更多地转移到社会消防服务职能而非对某一具体的建筑物负责。因此,公安消防部门应根据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火灾的危险性、影响大小进行消防验收后评估(检查),此项工作可以结合日常消防检查工作进行。对于检查中发现建筑工程存在的消防质量问题,可视情况责成建设单位组织消防责任单位进行整改,并可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不合格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并根据《消防法》进行行政处罚。

(三)提高责任单位对消防验收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对消防图纸审查及验收做了重大调整,进一步强化了各方责任主体的消防责任。要本着“政府领导、行业管理、企业负责、公安消防机构依法监管”的原则,加强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单位作为消防验收的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如实、完整上报验收资料,并有责任敦促施工方严格消防验收,要认识到消防责任关系重大,不能有半点马虎。对于设计单位而言,要严格按国家消防有关法规进行工程设计,如《防火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高层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并根据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严格修正,并在验收前根据相关技术资料进行复核。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要根据经审批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在验收过程中积极答复公安消防部门的询问,对于暴露的消防问题进行积极整改,并及时向相关方报告整改结果。

四、结论

在现阶段,对于公安消防部门而言,虽然存在着消防验收流程以及技术上的挑战,也存在着程序审查与实体检测等方面的矛盾,但毋庸置疑,消防验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放松。当前,公安消防部门在消防验收过程中,要完善对于相关工程资料的审查工作,同时,对于重点部位与消防设备(设施)的运转情况认真检查,注意对一些隐蔽工程的核实,参照施工方的隐蔽签证,确保与设计图纸及施工相一致。通过验收明确消防责任主体,宣传消防法律法规与消防工作常识,在客观上起到提高各责任方消防意识的作用。在验收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部门如建设局质监、规划局等部门交流合作,也能促进各职能部门在消防管理联动机制中的建设。总之,通过消防验收,严格把住建筑物投入使用前的最后关卡,使消防工作真正做到有备无患,防患于未然,为社会和谐稳定,民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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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6

A

1673―2391(2012)07―0152―02

2011—04—10

杨川,男,四川雅安人,巴中市消防支队。

【责任编校:郑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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