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混乱与匡正——以集资诈骗罪为例

2012-04-13 17:54:31罗健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罗健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混乱与匡正
——以集资诈骗罪为例

罗健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0042)

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素,认定时通常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我国司法解释将推定的事实基础予以明确规定,但是从宏观角度,这些规定违反了主、客观关系,违反了责任原则,有客观归罪之嫌;从微观角度,这些规定导致了很多不合理的结论,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混乱。在司法推定中应当注重行为作为推定基础事实的作用,应当采用肯定要素和否定要素相结合的推定模式。

集资诈骗;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混乱与匡正

我国刑法中对财产型、经济类犯罪在主观构成要件中大多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从理论上来看,目的犯的目的是超越的主观要素,即“是指主观要素超越客观要素”〔1〕,日本学者大塚仁教授指出:“目的犯的目的通常超出构成要件客观要素的范围,称其为超过的内心倾向。这一点上,要把目的与故意区别开来,故意需要以符合构成要件的客观事实作为行为人表象的对象。”〔2〕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行为人的主观要素应当与客观要素相对应,但是,在目的犯中存在主观超越客观的要素,所以在目的犯中作为目的的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是不一致的,但是这种不一致并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构成,因为“这种主、客观不一致之所以并不妨碍刑事责任的追究,是以主、客观相一致为前提的,即基本的行为与故意是相符合的,只不过在此基础上,主观方面还额外地要求具有一定的目的,而与这一目的相对应的客观要件则并非构成犯罪所需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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