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姝静

2007年3月1日,《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地方性法规,它标志着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6年来,《条例》对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促进湖南省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湖南,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与农村土地整治总是如影随形,密不可分。
2000年以来,湖南全省共实施省以上投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821个(不含补充耕地开发项目),建设总规模526.2万亩,投资总规模103.2亿元。项目实施后,新增耕地58.5万亩,平整土地263万亩。
如此大的规模和资金量,对于土地综合整治而言,“规范”和“有据可循”成了极其迫切的需求。
2006年年底,《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翌年3月正式实施。这份积聚了国土人六年等待、十余次易稿的《条例》也由此正式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土地开发整理的法规。
十一易其稿
至今,《条例》已走过近六个年头。当初设想、起草和修改条例的亲历者有不少已不在原岗位工作。现任省土地综合整治局(原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书记的王志成,曾是省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副主任,他也亲历了《条例》的诞生始末。
交谈中,王志成拿出一本小册子——《我在项目区住了一晚》,感慨地说这是他2006年带领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人员分赴全省各市州体验土地整理项目生活时留下的“精神食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