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民
内容摘要:将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新刑诉法,就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提出近10项新规定,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将被追究直至刑事拘留的法律责任,却没有规定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结合2010年7月1日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规定实施状况,可以看到,仅有责任没有后果的程序性立法,最终将导致既没有责任又没有后果,无助于改变刑事诉讼证人基本不出庭作证的司法现状。期待刑诉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能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做出明确规定,同时对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的范围作出更便于操作的实施细则。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刑诉法修改司法解释期待
新刑诉法在现行刑诉法第47条“证人证言未经法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规定基础上,就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出近十项新规定,如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启动程序、增设审前会议法官听取诉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意见、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以及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证人的人身法律保护与经济补偿、警察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享有出庭作证豁免权,专家证人出庭作证、屏蔽作证以及远程作证等。〔1〕
新刑诉法第187条、第188条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更是作出严厉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拒绝到庭或到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