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创新实力是衡量现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并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提高了我国企业研发投资的意识,也促使企业更好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增强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本文将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和账务处理进行具体分析,并进而探讨科学落实该政策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一、引言
我国税务总局于2008年发布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并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这一政策的实施不仅为科研机构的会计人员和研发费用比重较大的企业创造了可观的利润,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研发投资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第一,我国税法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可以加计扣除的八种研究开发费用: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