骆莎

摘要: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互助共济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更可能抑制劳动力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因此,必须逐步提高统筹层次,适应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契合中国当前城镇化速度不断加快,劳动力跨区域、跨行业转移日益频繁的社会新环境。
关键词: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
中图分类号:F8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2-0070-04
引言
从20世纪50年代中后期以来,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历了由国家保障、到单位保障等一系列演变、完善的过程。受中国经济整体水平仍然不发达、经济发展区域间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统筹层次较低问题一直羁绊着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就中国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只有部分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实现了省级统筹,大多数地区还属于市级或县级统筹层次。
社会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是养老保险制度社会化水平的标志,也直接决定着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社会养老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通过全社会范围内社会成员的互助共济来分散风险,参加社会保险的人数越多,风险就越分散,社会保险的功能就发挥得越好。较低的统筹层次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互助共济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实现社会保险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更可能抑制劳动力按市场规律合理流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