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方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决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全面推进依法办学、完善现代教育制度建设、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当代中国教育史上重要的里程碑。
《条例》分为总则、督学、督导的实施、法律责任及附则共5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教育督导的性质、范围、实施的主要内容;督学的任用、任职条件及权责;对学校的督导评估、教育督导报告的公布和结果的使用。与1991年颁布实施的《教育督导暂行条例》相比,新的督导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制定条例的主体职能上移;对教育督导的性质、教育督导机构的职权、工作内容、督学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规定,更为具体、明确、系统和规范。
■ 正确认识《条例》的意义和价值
首先,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教育督导法规,《条例》以法规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教育督导的法律地位,填补了教育督导法规建设的空白,完善了我国教育督导法律法规制度。自此,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逐步进入了法制化的轨道。
其次,《条例》明确了新时期的教育督导内容:一是督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是督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决策、执行与监督三位一体相协调的现代教育行政管理体系初步形成,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监督与指导相结合的工作体系初步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