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艺凡
摘要:“人肉搜索”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一种体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民主和正义,促进了社会进步。但这种监督和批评很容易变成网络暴力,应从法律角度加以规制。我国目前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仍有欠缺,可借鉴国外的做法从立法上加以完善,包括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信息使用者的义务、权利的救济等方面内容。
关键词:人肉搜索 个人信息权 义务 保护 立法
一、“人肉搜索”概述
“人肉搜索”即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供信息的一种机制,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①即通过网络提出问题,由人工参与解答,工作原理与常见的机器搜索引擎的功能一样,因其信息搜集方式有了更多人力的参与而被形象地称为“人肉搜索”。
中国“人肉搜索”的起源,以2001年猫扑网(http://www.mop.com)出现的微软“陈自瑶事件”为标志。2001 年某日,有网友在猫扑网上贴出一照片,并声称此人为其女友,但立即有网友指出,此人真实身份乃号称“微软第一美女”的陈自瑶女士,并公布了陈自瑶的大部分个人信息。此后,这种信息传播方式日益凸显。
“人肉搜索”大致可以分为发起阶段、搜索阶段、事实清晰阶段、评价阶段、延伸阶段,每一阶段的内容都涉及到“被人肉者”的个人信息。发起阶段提出的问题提供最初的线索,如一张照片;搜索阶段,网民以不同心态参与进来,运用自身能力进行搜索,此时信息开始急速膨胀;事实清晰阶段是前一阶段的讨论与印证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