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举行

2012-05-03 09:45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6期
关键词:斯坦福大学服务提供者公共政策

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举行

6月12日和13日,“2012第一届北京大学—斯坦福大学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研讨会”在北京大学举行,这是两校在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领域的首次合作。本次研讨会由北京大学法学院与斯坦福大学法学院主办,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国家数字版权基地、腾讯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政府部门有关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内知名高校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实务人士参加了研讨会。

斯坦福大学法学院院长Larry Kramer教授表示,中国的互联网产业非常活跃,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中碰撞出的法律问题,吸引包括全球学者的眼光,中国互联网企业富有前瞻性地搭建互联网产业界与法律、公共政策的合作研究平台,值得赞赏。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张平教授表示,双方希望通过本次研讨会整合两校乃至两国政产学研各界在互联网领域积累的学术资源,深化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议题的研究。研讨会将每年轮流在北京大学和斯坦福大学开展。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互联网治理因此不断面临新问题、新形势、新挑战,这是政府、产业和学界乃至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发展难题。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律制度,不断加强执法,打击各类侵权盗版行为,积极探索建立授权机制,使之适合互联网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孔祥俊表示,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公布了一个司法解释的草案,现在正在向公众征求意见。这个解释是最高院根据当前新的法律以及审理当中的新情况做的新规定,希望在著作权人、互联网产业和社会公众之间做好利益平衡。专家呼吁,针对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都要考虑到其对互联网产业创新的影响,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应损害互联网产业的发展。

开放平台是目前互联网企业推行的新的商业模式,新的技术领域也必然意味着法律法规的缺失。腾讯公司总法律顾问Brent Irvin表示,在开放平台业务模式下,平台方并不参与应用的开发和设计。应用开发者独立完成开发并将应用上传至开发平台供用户使用。由于可能涉及到侵权内容,平台方会收到很多关于应用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这些投诉涉及版权商标甚至专利,是否侵权的判断难度远远高于影视内容版权侵权的判断。平台服务提供者往往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不把被投诉内容下线侵犯第三方权益,另一方面也担心错误下线产品导致应用开发者利益受损。这里的平台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和避风港性质相同,但却并非典型的链接或存储服务,因此是否适用避风港制度存有争议。考虑到平台服务提供者是为第三方行为承担责任,本身并非侵权内容的提供者,我们的法律应该对其责任界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为其提供新的避风港,以促进开放平台商业模式的发展。

此次研讨会为中美各方代表在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领域开展合作交流进行了积极、成功地探索,必将对两国互联网领域的学术和产业发展、政策制定产生积极的引领作用。本次研讨会更是吸引了北京各大高校师生的广泛参与学习,纷纷提问和发言,同与会专家一道探讨了有关互联网综合治理的问题。中美两国互联网产业发展有着许多相似的困境也有很多不同的方向,互通有无对于解决无明显地域特征的互联网产业发展问题而言是大有裨益的。正因为如此,此次研讨会的举办才获得了学术界和产业界如此高度的关注和重视,而研讨会上各位专家的精彩发言也为以后解决互联网产业发展问题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必将助力两国互联网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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