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李秀娟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外观设计之“一般消费者”认定——“见多识广的用户”和“普通观察者”的案例比较
文 / 李秀娟 /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摘要:我国以“一般消费者”所具有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欧洲共同体采“见多识广的用户”、美国采“普通观察者”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2011年欧洲法院T-10/08号外观设计无效案认定以装有涉案内燃机部件的割草机使用者,即终端用户为“见多识广的用户”。2008年美国Arminak案中,巡回法院以喷头的工业购买者而非终端用户为“普通观察者”。通过案例比较“见多识广的用户”与“普通观察者”认定的区别。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
关键词:外观设计;个性特征;普通观察者;见多识广的用户
最高院就“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作出的再审判决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1.笔者检索到,余心蕾、庞谦著,《关于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标准的探讨——“摩托车车轮”外观设计再审案件引发的思考》.载《电子知识产权》;何怀文著,《外观设计专利:判断主体与设计空间——评最高法院“万丰摩托车轮案”(2010)行提字第5号》,载《中国专利与商标》;吴大章,张美菊著,《外观设计专利确权审查中的设计空间》,载《中国发明与专利》等。该案就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的“一般消费者”和“设计空间”等核心问题的规范对我国外观设计相近似判断标准给出了重要的指导意见【1】。但是,对于外观设计中“一般消费者”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