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练军:如何治理“眼花法官”

2012-05-14 04:32刘练军
凤凰周刊 2012年19期
关键词:市场准入高素质裁判

刘练军

没有判决公开,法官自身的素质再高,也可能随时身在法庭心在法外。判决公开才能逼得法官时刻处于高素质的审判状态。

一起三死两伤的交通肇事案,在被告人未作分文赔偿的情况下,法官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作出减轻处罚的荒诞判决。判案法官水涛对此的解释竟然是他“眼花”,看錯了法院的“赔偿证明”所致。这位河南陕县法院法官也因此获得“眼花法官”称号并“名”扬天下。

本案之民事赔偿部分由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翟二民法官审理。在证明赔偿的文书中,翟法官写道:“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被告家属赔偿款近90万元”。这句话是该赔偿证明文书最核心的一条。水涛法官就是在读这一条时“眼花”了,把“能够及时赔偿”看成是“积极赔偿”,最终导致错误判决结果。面对如此重要的赔偿细节刑事法官连基本的核实工作都不做一下,就想当然地以为被告人已对受害人家属作了赔偿,并以此为依据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刑事处罚,实在让人有点难以理解。

一桩案情并不复杂的交通肇事案件,竟出现如此重大失误,委实有点匪夷所思。此起“葫芦僧判断葫芦案”事件足以说明,我国基层法官素质堪忧,反思与检讨此等堪忧现状已是时不我待。窃以为,如下两点值得认真参考、躬行实践。

提升法官市场准入门槛,完善法官市场准入机制。我国法官队伍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良莠不齐由来已久,导致基层法官素质普遍堪忧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法官准入门槛较低、法官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完善。随着近30年来法学教育的繁荣发展,法律人才不再匮乏,甚至呈现出过剩趋势。在这种人才供大于求的大好形势面前,法官市场准入应该提高门槛并完善法官选拔机制,厉行择优录取。

我国《宪法》、《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规定,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但实践中的法官任免往往没有同级人大常委会的参与,几乎是在同级人大常委会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任免的。如此公开地违法任免,—方面固然是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失职,但另—方面也说明我国法官的任免过程粗糙,法官市场准入机制极不完善。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佳的根源就在于任免这个源头性工作缺乏应有的严谨和必要的监督。比如地方县市人大可成立专门的法官任免委员会全程参与法官的任免过程,不可或缺的是法官任免过程公开。人大法官任免委员会应举行任免听证会,充分听取反对者和质疑派对拟任免人员的异议意见,最后在候选人员中择优任免。

从源头上抓起选拔高素质法官只是基础性条件,要保证法官在今后的司法裁判过程中真正高素质,还需要判决公开这种有效的监督制度。司法判决是作为执法者的法官为国家和社会生产的唯一产品。在性质上,司法判决属于公共产品。“审判是一项公共事件,法庭上披露的所有信息都属于公共财产”,美国大法官道格拉斯曾如是说。司法判决既然是公共产品,那就没有理由保密不公。尽管判决公开在西方已有上百年甚至几百年历史,但在大陆,司法判决公开可以说才刚刚起步,而基层法院在这方面还做得很不够。

判决公开使得大众传媒和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检阅和审查法官的判决,它是法官裁判过程违法草率、文书制作粗枝大叶的天敌。司法判决一旦无条件上网、全面公开'法官必然会在裁判时严格自我审查,用专业精神和职业伦理来从严要求其司法裁判。

“公开是正义的灵魂。公开是努力工作的最优质的精神状态,是不诚实的最保险的全方位防备手段。公开确保法官在审判时处于审判状态。”没有判决公开,法官自身的素质再高,也可能随时身在法庭心在法外。判决公开才能逼得法官时刻处于高素质的审判状态。

编辑 叶匡政 美编 黄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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