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锦荣,郭 帆
(大连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辽宁 大连 116622)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企业的一举一动不仅关系到国计民生等大问题,也影响到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企业的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随着三鹿奶粉、苏丹红等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曝光,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不管是社会舆论、政府机关还是企业本身都意识到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重要性,自此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不再仅仅是一个标榜的口号,而是越来越多的被贯彻于实际。2006年新《公司法》明确提出企业有履行社会责任的义务;2008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系统地对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出要求[1]。不仅局限于国家的宏观指导,各个省市地方的社会责任运动也如火如荼的在进行。以今年为例:山西省环保厅发布《环保不达标生产企业名单公布和监督管理办法》,希望以公众监督方式促进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河北省承德市成立社会责任联盟,8家企业以“我们的担当”为主题,召开“社会责任联盟”誓师大会;浙江省结合本土企业发展实际,研究制定《关于推动全省工业企业积极开展社会责任建设的若干意见》,明确推动企业展开社会责任建设的意义与要求;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建设的意见》和《长沙市企业社会责任评估体系》等政策;海南召开企业社会责任创建暨绿色崛起行动大会,发布2012年《海南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