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蹊跷坠车死亡谁担责

2012-07-12 18:45梁军
检察风云 2012年16期
关键词:客运公司董某枣阳市

文/ 梁军

旅客蹊跷坠车死亡谁担责

文/ 梁军

“回家过年”,简单的四个字,承载了人们对春节的特别情怀,能和家人团聚在一起是每个游子的心愿。然而,河南省邓州市的一名26岁打工青年,在乘坐一辆全封闭大巴车返乡过年的途中却蹊跷失踪了。最后,湖北高速警方接到报警,才发现失踪青年横躺在福银高速枣阳段附近,但已生命垂危。那么,这名打工青年为何会离奇坠车死亡?这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故事?谁又该为年轻的生命承担责任?

大活人不知去向

2010年12月8日上午5时10分,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村民康女士早早来到市区,迎接在外打工返乡过年的丈夫。5时30分许,一辆米黄色闽DY8798号大巴客车缓缓驶进邓州市大东关汽车站。“就是这辆车!”看见印有厦门到南阳字样的大巴车进站了,等候在这里的康女士脸上情不自禁地绽放出一丝笑容,目不转睛盯着下车的人流。

三分钟后,几乎再没有旅客下车了,司机也在忙着对车辆进行出发前的检修,康女士有点着急了。

身怀六甲的她随后走上大客车,一双明亮的眼睛扫视着车内每个座位。之后,她又一张铺一张铺地寻找,只差没把车掀个底朝天。尽管她查看得很仔细,但车上确实没有一个人了。就在她失望地准备下车时,车内饮水机旁边的一个行李包让她顿时眼睛一亮,不由自主地惊叫道:“师傅,你看我丈夫的包还在车上,人上哪去了?”

再三追问没有结果,老实的康女士只好下了车。之后,她又在站内寻找了一圈,还是没有看到丈夫的影子。

丈夫为什么没有出现?手机也不通?他究竟去了哪儿?回家的路上,康女士百思不得其解。

“你是郭大伟的妻子吧,你丈夫出事了。”第三天上午,在家不知所措的康女士突然接到一个陌生长途电话,对方自称是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十一大队的警察,通知让其尽快赶到湖北省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处理丈夫的有关事情。

旅客中途蹊跷身亡

康女士从邓州搭上火车,当日下午4点30分许到达湖北省枣阳市,下车后便心急火燎地赶往该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是康女士吧!告诉你一个不幸的消息,你丈夫郭大伟经抢救无效已经死亡。”高速交警的真情相告,如晴天霹雳,康女士顿时蒙了,霎时泪流满面。

顿了顿,康女士哽咽着追问道:“警察同志,我丈夫他是怎么死的?”

“你别着急,坐下先喝口水。”待康女士的情绪基本稳定后,高速交警把初步了解的情况做了简单介绍:

2010年12月7日上午,郭大伟乘坐闽DY8798号大型卧铺客车从福建省福州市回河南省邓州市。晚上11点许,大巴车行至湖北省黄梅县小池镇,第二次停车休息。30分钟后,该车乘客开始陆续上车,而郭大伟站在车旁无动于衷。司机再三喊叫劝说,郭大伟就是不理不睬。可大家还等着赶路,又不能把他一个人留下。于是,司机便去就餐的交通饭店叫来两名服务员,三个人又是推又是拉总算把郭大伟拽上车。之后,大巴车继续前行。

12月8日5时40分,湖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管支队十一大队接到报警,说福银高速公路枣阳段1195km+500m处发生交通事故。接警后,十一大队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当时,郭大伟俯卧于慢车道与应急车道交界处,两脚和头部有开创性伤口,右髋部有淤血,本人处于昏迷状态。后被送往附近的枣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送走康女士之后,高速交警十一大队立即成立工作专班,他们围绕郭大伟死亡案进行认真分析之后,同时邀请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协助调查。

为了慎重、准确搞清郭大伟的死因,高速交警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尸检。鉴定报告称,死者郭大伟系因重度颅脑损伤致急性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亡。其颅脑损伤特征符合接触面积大的巨大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结合其头面部、躯干部及四肢有多发性软组织损伤,认为上述损伤高坠可以形成;其双下肢损伤广泛且严重,符合濒死期遭受机动车碾压所致。

2011年5月16日,由于没有证据及事实证明郭大伟系他杀或被他人伤害致死,枣阳警方根据调查和司法鉴定等材料,认为不能立案,并将情况反馈给高速交警。

索赔路上泪纷飞

郭大伟作为家庭的顶梁柱,无声无息地走了,郭家难以接受这个事实。

“虽然公安机关查不清谁是凶手,但是你们家大伟是坐客车出的事,不管怎么说,这家客运公司都摆脱不了干系!” 好心人的话提醒了老郭家。他们在进行简单商议后,决定找客运公司交涉经济赔偿的事情。

2011年6月初,康女士带着孩子踏上了索赔之路。

来到风景秀丽的厦门,康女士无心欣赏这海滨城市的美丽,一心想着要为丈夫讨个说法。经询问后,她找到位于湖滨南路的厦门特运集团鹭岛长途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岛客运公司),接待人员说:公司对郭大伟的遭遇表示同情,故在郭出事后,出于人道主义已经支付2万元丧葬费。再说,这个闽DY8798号车也不是公司的,它是河南南阳吴某、董某、孙某三人的车,目前只是挂靠在公司。既然你丈夫是坐他们的车出的事,就应该找这三个人要求赔偿。另外,这辆车在厦门保险公司投有保险,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保险范围内对你们给予赔偿。

见客运公司说的在理,康女士转身去找吴某、董某、孙某三人。吴某、董某说他们是孙某雇请的司机,有什么事直接找车主,跟他们没有关系;孙某则讲:这个交通事故俺们没有一点责任,因为大客车的车窗是全封闭的,根本打不开,只有30厘米后窗可打开。但是郭大伟是个成年人,按照法律来说他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他自己是有过错的。再说,我们的客车投有保险,即便给钱,也是由保险公司出面赔偿,我们不可能付钱。

两家都说该保险公司赔钱,那么保险公司他们会对郭大伟的死负责吗?当康女士找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分公司)后,他们认为鹭岛客运公司和车主的说法都站不住脚,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是,这是一起客运合同纠纷,而非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郭大伟的死亡,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与保险公司有因果关系。因此,赔偿之说根本无法成立。

数日的奔波,好话说了一箩筐,也没有一家愿为郭大伟的死承担赔偿责任。怎么办?康女士再次陷入困惑中。

人间自有公理在

2011年7月11日,康女士和公公婆婆商议后,聘请律师向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鹭岛客运公司、吴某、董某、孙某、财保分公司等五被告赔偿因郭大伟死亡造成的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等各项费用共计59.5万余元。

2011年9月28日,枣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郭大伟在福州市乘坐董某、吴某驾驶的鹭岛客运公司所有的闽DY8798号大型卧铺客车回河南省邓州市老家,郭大伟与鹭岛客运公司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按约将郭大伟安全地运回到约定地点。但郭大伟在乘坐闽DY8798号大型卧铺客车过程中不幸坠车身亡,承运人鹭岛客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郭大伟的死亡是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故鹭岛客运公司应对郭大伟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另外,鹭岛客运公司及吴某、董某、孙某辩称之理由,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不予采纳。财保分公司辩称之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1年11月20日,枣阳法院一审判决鹭岛客运公司赔偿因郭大伟死亡给原告造成的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合计41.6万余元;驳回原告对吴某、董某、孙某、财保分公司的诉求;驳回原告的其他诉求。

一审宣判后,鹭岛客运公司以判决承担的赔偿费用过高为由,遂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月25日,襄阳中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但出人预料的是,鹭岛客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襄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57条的规定,裁定本案按鹭岛客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3月30日,拿着生效的裁判文书,康女士等人向枣阳法院申请执行。4月23日,鹭岛客运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注:未经作者许可,本文谢绝任何形式转载。)

编辑:程新友 jcfycxy@sina.com

法博士点评

旅客死亡原因不明,为什么判令鹭岛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适用的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之所以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的身体受到伤害或者旅客死亡的,损失由承运人负责,是由于在这里旅客享有的应是一种违约请求权,是因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而产生的请求权。而安全运送义务则是旅客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因此每位受到伤亡的旅客均可凭其与承运人间的有效合同而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公安机关无法查明死因,而承运人鹭岛客运公司又无证据证实郭大伟的伤亡是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故鹭岛客运公司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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