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

2012-08-15 00:45谢建美
党史文苑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刘少奇财产公民

谢建美

(刘少奇纪念馆 湖南宁乡 410611)

论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

谢建美

(刘少奇纪念馆 湖南宁乡 410611)

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主要是从新中国建立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进行思考的,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财产权利的深刻理解,是对马克思有关资本主义的科学认识及列宁新经济政策的继承、超越与发展,对于我们今天社会的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刘少奇 公民财产保护 稳定

刘少奇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卓越领导人,他有关新中国法制建设的许多宝贵思想,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宝库,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当前,许多学者对其民主法制思想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了刘少奇在宪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方面的贡献。然而,在众多的研究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及对社会主义制度的片面理解,对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却很少提及,进而忽略了他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道路上的探索作用。其实,就今天看来,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不但正确,而且对今天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对公民财产的保护

新中国建立后,中国社会处在一个关键的转型时期,原有的生产关系被彻底打破,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正在逐步建立,在此过程中,必然要对有关的财产予以没收,重新分配。以什么方式来实现这种分配,是否对所有的财产都没收,重新进行分配,刘少奇对此作出了自己的回答。

新中国成立后不久,他认为革命的暴风雨时期已经过去,斗争的任务也应有所改变,因此,“斗争的方法也就必须跟着改变,完备的法制就是完全必要的”[1]P253。对于旧社会财产的没收,刘少奇在《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中强调:地主、祠堂、庙宇、寺庙、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中的土地及其他公地,要予以没收和征收;富农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一般不动;中农、雇农及其他人民自有的土地及其他财产则均不动。[2]P68刘少奇认为,在打破封建土地所有制,对地主土地进行没收的同时,必须尊重广大人民的意愿,保护一般民众的合法财产。由于他的努力和倡导,这点随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中得到确认,并在实践中得到了广大人民的拥护,为新中国成立后土改的顺利进行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1951年,随着新中国的巩固和发展,各地逐渐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对此,刘少奇认为“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村合作社”[3]P83,强调要尊重人民的意愿,对他们的合法私有财产予以保护,不要急于改变这种历史状况。只有等到条件成熟时,我们才能加以改变。然而,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规模展开及中央党内的集体意见,刘少奇逐渐改变和放弃了这种主张。在此,他虽受当时合作化运动的影响,转向了支持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公有化,但实践证明,他尊重人民意愿,强调对农民个人财产给予保护的思想还是有可取之处的。当农业合作化基本结束,农业生产进一步向 “大跃进”、人民公社化运动迈进及阻碍农业生产的各种弊端不断显现时,他在有关场合再次重申了前面的主张。

1957年,刘少奇针对当时的“大锅饭”和平均主义发表意见,强调分配的原则应是按劳分配,要公平合理,否则,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1]P303-304他认为,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情况下,劳动很大程度上还只是谋生的手段,应该通过收入分配的差距体现劳动者劳动的差别,进而尊重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他们劳动的积极性。同年,刘少奇在河南调查时,他对河南新乡地委实行的农业社包工包产到队大加赞赏,对当时一些农业社一味追求大社,导致农民生产积极性不高的行为进行了一定的批判。1961年,在湖南调查研究时,针对当时农村中“左”的做法,他更是非常明确地指出,在农村要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即除了定额记工等外,还可以把一部分田地包产到户,包产到组,给社员适当的自留地,发展副业生产[3]P371,强调要留给农民一定的财产,保护他们合法的财产权益。

除此之外,刘少奇对人民个人财产的保护还表现在对待民族资产阶级的态度上。在1949年“天津讲话”中,他反对工人私分工厂的要求,强调革命取得胜利,必须争取民族资产阶级,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厂,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迅速恢复和发展经济。

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时期,当很多人主张对民族资产阶级的工厂等财产予以没收时,刘少奇坚决反对这种主张。他认为,采取简单的没收办法,经济上不利,政治上也不利,在当前情况下,资本家接受社会主义的改造是可能的,和平改造也是可能的,“因此用赎买的办法,统一战线的办法,是最好的办法”[1]P179。大多数人在论述刘少奇的这一主张时,都将其归纳为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范畴。固然,这种主张是要把资产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改变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彻底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强调政权的实质 “只能是无产阶级专政”[1]P242,但撇开当时的一些政治因素来看,刘少奇主张的和平赎买政策也体现了对民族资产阶级合法财产的尊重与保护,体现了对盟友利益的照顾与关怀,是对盟友历史的肯定与尊重,因此是非常可贵的。

二、公民财产保护思想的特点

公民财产保护是法制建设方面的重要内容,也是任何新政权建立后都要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实施怎样的公民财产保护制度,直接关系到政权的性质和政权的稳定。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既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财产权利的深刻理解,也反映了他对资本主义及新中国建立后经济发展的理性思考,有着比较鲜明的特点。

首先,该思想主要是从新中国建立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进行思考的。刘少奇认为,中国是个小生产者占绝大多数的国家,生产力水平落后,如果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一味追求所谓的公有制,那将损害他们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刘少奇多次强调,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公有,必须在条件成熟和农民自愿的情况下实施。同样,对于民族资产阶级工厂、财产的保护也存在类似的考虑。

众所都知,新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族资产阶级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他们的存在不但不会阻碍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反而会为社会主义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刘少奇说,中国的资产阶级不论在经济上还是政治上都是很软弱的,并且富于妥协,一些比较有远见的资本家“看到了社会主义社会企业的优越性……他们现在就积极要求将他们的工厂公私合营”[5]721。因此,保护民族资产阶级的私人财产,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将有利于新中国工业及经济的发展。

其次,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财产权利的深刻理解。马克思虽对私有制持批判的态度,但是他反对的私有制主要是资本主义私有制,即剥夺大多数人的私有财产为前提的非劳动者的私有制。对于靠自己劳动挣得的私有制,马克思不但不反对,反而认为这是发展社会生产和劳动者自由个性的必要条件。显然,刘少奇对此也非常赞同。

在打破旧有生产关系及新中国土地改革的过程中,刘少奇对个体劳动者的财产权利给予了充分关注。在土地改革及相关法律中,他多次强调对中农、雇农等的土地和自有财产要给予保护。1954年,有关宪法草案的修改过程中,他又特别在“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的款项中补充了“房屋”这一公民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4]P123众所周知,在公民个人的财产中,房屋是其安身立命和修养生息之所。如果居无定所,其他一切发展都将受到阻碍。因此,此举貌似简单,但却深刻体现了他对公民自由个性发展的重视,是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财产权利理解的具体化,是对马克思主义思想的继承与发展。

再次,一定程度上还体现了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资本主义认识及列宁新经济政策的超越与发展。马克思在批判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又认为它代表了一种优越于以往任何制度的生产关系,其组织形式等具有一定的可取性,“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时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而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更是大胆利用私人和国家资本主义发展苏联经济。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刘少奇说, “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有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 “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做比较”。[5]P809因此,刘少奇有关对民族资本家财产的保护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他对马克思主义有关资本主义认识及列宁新经济政策的继承、超越与发展。

最后,他的这一思想虽部分上升为了法律,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1954年,通过刘少奇等的努力,宪法特别规定了“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而刘少奇在讨论有关政法工作与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也认为,如果“法院独立审判是对的,是宪法规定的,党委不应该干涉他们判案子,检察院应该同一切违法乱纪现象作斗争,不管任何机关任何人,不要提政法机关绝对服从党委的领导。它违法,就不能服从。如果地方党委的决定同法律、同中央政策不一致,服从哪一个?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服从法律,服从中央的政策”[1]P452。在此,刘少奇希望司法机关应摆脱外界的干预,追求社会正义,为人民财产的保护等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由于合作化运动的高涨、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展开及不断升级的“左”倾错误,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在很多地区都得不到执行,进而给社会主义建设带来了很大的挫伤。

三、影响和启示

“有恒产,而后有恒治”,在社会的财富分配中,让人民群众拥有一定的生产、生活资料,占有一定的社会财产,不让社会的财产完全控制在少数机构或部门中,这有利于减少贫富分化,有利于社会稳定。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对公民个人财产保护的思想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恢复和发展,为新民主主义经济向社会主义经济的转变奠定了基础。同时,这种思想的继续发展,又对人民公社等大规模公有化运动中的一些“左”的倾向起到了相应的纠正和抵制作用,为国民经济的调整、社会主义的建设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开辟等都作出了很大贡献。事实也早已证明,社会主义虽需要以公有制为基础,但决不是要将所有的个人财产都实行公有。尊重和保护公民的一些个人财产,发挥他们的积极性,让先富带动后富,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然途径。因此,刘少奇有关公民财产保护的思想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充分体现了他作为一个伟大政治家及经济管理者的智慧与眼光,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价值与启示。

其一,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实现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必须健全法制,加强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防止损害和侵犯公民个人财产的不法行为。具体说来,应进一步加强立法,使公民财产的保护有法可依。我们虽在2004年修订的宪法及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明确了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保护,但在有关公民财产的界定及保护的立法方面仍存在一定漏洞,立法部门应根据现实生活中的各种情况及时总结和修正。

其二,就是政府应增强行政自觉,减少侵权行为。目前,社会上对公民个人财产的侵犯虽屡见不鲜,但真正难以处理和应付的主要是部分政府的侵权。在有关居民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及财产补偿等问题上,公民个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对立时有发生。如何减少政府对公民财产权利的干预及损害行为的随意性,使人民在宪法及法律中规定的权利充分实现,使司法机关在审判有关案件时真正做到司法独立等都应是我们今后政治建设、法制建设的一个重点。○

[1]刘少奇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鲁彤,冯来刚.刘少奇在建国后的 20 年[M].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

[3]吕星斗.刘少奇和他的事业[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档案馆.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六)[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

[5]金冲及.刘少奇传(下)[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

谢建美,湖南省宁乡县刘少奇纪念馆研究人员,讲师。

责任编辑 万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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