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 国
(黑龙江省冰上训练中心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
依法行政反映了行政管理的一般规律,是当今世界各国公认的一项行政管理原则。在我国,一般认为其基本含义有:(1)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第一,行政机关及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设定,行政机关不得为自身设定职权;第二,任何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活动都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第三,没有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限制、剥夺公民的权利,不得增加公民的特定的义务,也不得为任何特定的人设定特定的权利或免除特定的义务。(2)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应当规范化。第一,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的和社会事务的行政权能必须规范化,不得随心所欲、反复无常;第二,行政活动不得违反行政机关自身作出的决定;第三,管理者(行政管理主体)与被管理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关系应以职权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方式加以客观化。
行政管理是对国家事务的直接具体的组织、指挥和控制的过程,任何行政管理都以有效、合理地发挥人力为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可以通过给予一定的刺激(如奖励和处罚),或者通过行政命令和强化纪律,或者通过合理地配置人力、设备、材料以及创造合理的环境等。但是上述种种方式都不可能形成有效合理行政的充分必要条件,其充分必要条件是整个行政管理体系及活动受法律调整和支配的状态,也就是要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