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荣,苏福梅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越级上访产生的原因及其治理
周荣,苏福梅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山西太原030006)
《信访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分级负责等原则。分级负责原则说明,上访必须按程序进行,遵循“逐级上访”的原则,而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越级上访的现象,原因很复杂,但主要原因在于一些地方政府对访民不重视、信访机制运行不畅等。因此,治理越级上访,需要推进信访体制改革,破解越级上访的症结;坚决贯彻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度;树立法治权威,建设法治社会;提升信访等政府部门治理与善治的能力与水平。
越级上访;原因;综合举措
信访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冤情、民意或官方(警方)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等。《信访条例》第4条明确规定: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指导下,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负责”原则明确告诉我们,上访必须按程序进行,也就是遵循“逐级上访”的原则,而不能“越级上访”,越级上访不利于解决问题。那么,这种现象为什么会产生?应该采取怎样的对策进行化解?笔者拟就此进行一些探讨。
在正常情况下,如果一切正当而合法的利益都能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能够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检验,也就很难出现所谓的上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