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赐平
“法治之制”
——破解我国教育法制困境的必由之路
李赐平
我国推行依法治教已经30年,既构建了教育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又在教育法规的实施上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我国教育法制仍然存在着法规体系不够健全、实施问题比较严重、监督机制较为软弱等不足。为此,应以提升教育法制认识为先导,以完善教育法规体系为基础,以狠抓教育法规实施为关键,以增进教育法规素养为根本,推进我国教育法制建设从“法治之法”走向“法治之制”,实现教育全面、深入、可持续的法治化,铸就教育现代性的坚实根基。
法治之制;依法治教;教育法制
改革开放30年多来,我国坚持不懈地实施依法治教。虽然缺乏深厚的法治底蕴,但我们在教育法制方面仍然取得了突出的成就。无论是教育法规体系建设,还是教育法规实施,都可谓进展明显。可以说,我们已经打破了教育法治化的坚冰。但也不能不看到,迄今为止的教育法制建设还很不完善,坚冰虽破而未融,还停留于“法治之法”的层面。①有学者认为,“法治之制”是相对于“法治之法”而言的。“法治之法”即良法,具有单面性、静态性、机械性,它只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并不必然导向法治。“法治之制”具有立体性、动态性、应变性、同构性,还包括与良法规范相配套的观念、组织、行为和监督等制度要素。参见徐显明、谢晖,《法治之法与法治之制》,《法学》,1998年第10期。我国的教育法治化进程,仍然任重而道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走出了“政策包办一切事务”的误区,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本方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