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道德法律化问题初探

2012-08-15 00:47
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法律化体育道德道德

廖 军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 430064)

新时代背景下体育行业的发展,在给体育领域注入新的活力、为国家增添荣耀光环的同时,随之而来的亦有众多不良问题,体育道德的缺位和匮乏便是其中之一。当我们再度审视时,发现繁荣发展的体育运动背后却隐藏着腐败和衰落,体育界的各种丑闻相继被抖漏出来,诸如体育运动的贿赂行为、体育竞技中的恶意致伤行为、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的大量使用、“黑哨”行为的日益猖狂……一系列体育道德问题的凸显和暴露,使得体育运动逐渐不能只由规则或道德来约束,而应当渗入司法、刑罚等因素。体育领域道德法律化的呼声应运而生。

1 体育道德的法律契合

体育的精神与法律的精神高度契合,有着天然的联系,都是人类社会文明的产物,都追求公正、公平、公开,具有积极、崇高的价值取向。

在归属上,体育道德是一种行业道德,是指在体育职业范围内所形成的比较稳定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和运动习惯的总称。它作为一种道德规范,在调整“体育职业集团内部人们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个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方面”[1]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定性上,体育道德不仅仅是一种有效地社会调整方式,同时也是评价体育从事者的职业行为、善恶荣辱的重要标准。它既包含道德的本质特征,又包含体育的本质特性。体育行业内的许多精神,例如体育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因为它有一种强烈的公平竞争的意识存在,这与法律的价值理念不谋而合。

2 现代社会下对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意义考察

现代社会对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迫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体育道德法律化是统一当前多元化道德认识和意识思维的需要。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致使传统价值观和原有的意识形态开始崩溃,加之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社会正处于体制转轨和不完善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使得转型期中的社会思想趋向于多元化,新旧道德认识和意识思维尚未完全明确,新道德、新价值还未有效占据主导地位,人们的思想陷入比较混乱的状态,金钱至上以及拜金主义思潮一度盛行,以此为诱因,体育竞技场上各种不法行为暗流涌动、沉渣泛起,体育腐败严重阻碍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2)体育道德法律化是当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呼声的回应。

当前,体育领域内诸多不合理、不合法的现象层出不穷,兴奋剂丑闻、假球、黑哨、权钱交易、暴力行为等一系列行为,严重违反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体育道德的法律化,从立法和制度上对体育领域内的和谐建设予以保障,以统一而权威的形式对体育竞技中的不法行为进行规制,促使我国体育业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进步与发展。

(3)体育道德法律化是体育业作为经济形式高效、持续发展的保障。

当代体育商业化趋势愈演愈烈:以投资的方式经营某一运动项目;以合作的方式赞助某一体育赛事;以奖励的方式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以广告利润回馈的方式盛邀体育明星……[2]多样化的体育商业化行为促使体育领域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形式。然而,新事物的产生总是伴随着其与生俱来的弊端,对于商业体育经济而言,体育道德的沦丧和忽视,便是阻碍其高效、持续发展的绊脚石之一。在此背景下,体育道德的法律化便成为了商业体育经济高效、持续发展的保障手段,对于商业体育经济过程中的各个不法行为予以威慑,有力的遏制了体育行业中商业化行为的正当合法,是促进其持续、健康、稳定、高效发展的重要保障。

(4)体育道德法律化为我国体育业强势步上国际化历程提供制度支撑。

随着国际交往的扩大,体育事业发展的规模和水平已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发展进步的一项重要标志,也成为国家间外交及文化交流的重要手段。体育事业的发展状况和水平,不仅仅是提高一个国家国民素质的技术保障,更是体现着一国在国际上的体育荣誉和国家地位。体育道德的法律化为我国体育业强势步入国家化历程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为保障我国体育业发展的内部技术提升以及体育业外部规范的力度,法律化的体育道德将具备更加卓越而权威的力量。

3 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支持

3.1 道德与法律的博弈

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两大基本规范。如果说法是作为国家对人们权利义务的分配,那么道德就是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的人们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及行为规范的总和。博登海默认为:“虽然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它们控制的领域在部分上是重叠的。”[3]这说明,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各自区别,博弈并共生。

(1)道德与法律各自区别

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范形式,具有明显的区别。

首先,道德伴随着人类的产生而产生,原始社会的道德认识以及氏族习惯是其最初的表现形态;而法律是伴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的产生与国家同时间出现的。

其次,道德总是以一定的意识形态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并无具体而明确的表现形式;而法律则具有显著的明确性和规范性,通常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

最后,二者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道德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调节方法,不仅对人们的外部表现行为进行调整,同时,还对人们的内容思想和意识内容进行调整;而法律则很明确地依靠国家强制力对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外部表现行为进行规制。

(2)道德与法律相互联系

在道德和法律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联系、互补整合的有机关系。具体而言,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都产生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同时,也反映和作用于此经济基础。

其次,道德与法律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法律往往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将大量社会公共道德和职业道德准则具体化、规范化、法律化;在法律不能面面俱到的时候,道德则以“信仰”调整的方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非强制性调整。

综上所述,道德与法律既有区别点也有一致性。因此,要明析违法行为同违反道德行为的界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既要重视法制作用,也要重视道德的作用。在体育事业的建设方面,亦是如此。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正是体育道德法律化的重要法理依据。

3.2 道德法律化的学理阐释

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程序,将客观、广泛存在的道德理念、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等内容加以认可和肯定,并借助于法律、法规的形式表现出来,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权威化。

道德法律化应包括两种语义含义[4]:

一是在法律和道德的渊源关系上,指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源于道德精神和原则,这是法律对道德价值的需要,是一种主动的法律化;

二是在道德的推进中因需借助法律的强势而把道德的最基本的准则法制化,这是道德对法律功能的需要,是一种被动的法律化。

因此,道德法律化实则是道德与法律相互需要的产物,而不仅仅是道德的单方面需要。正如约翰·罗尔斯所言:“法律与道德的主题提出了许多不同的问题,而道德的法律强制、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则是其中的重要问题。”[5]

4 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路径初探

奥林匹克之父顾拜旦在《体育颂》中写到:“体育就是美,体育就是正义,体育就是进步,体育就是和平。”这里所说的都是体育的道德因素。维护良好、和谐的体育秩序,仅仅依靠道德机制是远远不足的,法律在这个过程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现代体育的历史背景下,体育道德的法律化是促进体育事业发展,维护稳定、和谐体育秩序的有效路径之一。

4.1 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核心——“度”的衡量与把握

体育道德法律化的“度”,即我们应该如何划分和界定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范围。在综合了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的特征和联系之后,笔者认为,体育道德法律化“度”的衡量与把握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数量上而言,广泛而盲目的体育道德法律化会破坏体育法治原则。

体育行业的秩序维护不能仅仅依靠道德机制来约束,必然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手段来强制。法治模式要求我们的立法必须具备价值合理性和形式合理性的统一,部分纯粹意义上的体育道德,如“在体育竞技中应该与对方友好相处”,“运动员要遵守社会公德,严格遵守社会各项规章制度”,“运动员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团结、讲奉献,谦虚待人、尊重师长、敬老爱幼,杜绝一切污秽的言谈举止”……对这类体育道德的法律化违背了体育法治原则,即不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我国体育法治的建设。

(2)从性质上而言,“法律是低要求的道德”,高层次道德要求的法律化违反人性。

被法律化的体育道德必须是体育领域内的基本道德标准,即能够被体育行业中的主体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道德要求的高低和信守道德的人数呈现相反的趋势,道德要求越高,达到这一要求的人越少;处于基本层次的要求,则可以为更多的人所奉行。”[6]因此,只有将低要求的、能够被体育行业中各个相关主体均能普遍、公平接受的体育道德法律化,才能有效发挥法律化的体育道德功能,同时维护体育法律的权威和地位。

(3)体育道德的法律化必须分级分层,区别对待。

不同地位背景和职业岗位的体育行业主体应该有不同层次的体育道德要求,在对相关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过程中,必须正视并重视这种区别,分级分层,加以区别。体现在体育法律规范中,即对不同岗位层次和不同体育工作的主体规定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并分别科以不同的法律要求与惩处措施。体育道德的法律化,只有在因人而异、因地制宜的前提下得以践行,才能促成体育道德法律化的初衷的实现。

综上所述,体育道德的法律化必须合理、正确的把握“度”,在最优的范围内实现体育道德法律化,促使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的有机结合,共同致力于体育行业中体育秩序的维护和重整。

4.2 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路径探求

上文提及,体育道题法律化应该重视“度”的衡量与把握,在此核心思想的指导下,体育道德法律化的具体路径可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体育道德法律化的立法保障——交叉律的设想

在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的内涵与外延中,存在着许多交叉领域,如我们众所周知的:不允许赌球既是体育法律的要求也是体育道德的要求;保护运动员权益,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职业体育开展的体育道德诉求,也是体育法律的诉求……这些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的交叉部分,便应当作为我们体育道德法律化的重要部分。交叉律的思想设想,是体育道德法律化立法保障,体育道德法律化应当立足于交叉律的思想上,从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律的联系与契合点出发,制定出符合体育道德和体育法律双重目标要求的法律。

(2)体育道德法律化执行保障——权威、专门的强制机构

强有力的专门化执行机构是保障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执行保障。历来体育纠纷和体育争议的解决实践证明,体育权威机构是必不可少的。无论多么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如若缺乏强有力的执行机构,都是形同虚设的。在体育道德法律化的进程中,必须重视,并且应当建立一个专门机构,对违法体育法律的行为或者严重违法体育道德的行为给予惩罚和监督。因此,体育道德法律化需要权威、专门的强制机构予以执行保障。

5 结 语

体育无论是作为一种国家事业,还是作为一种商业形式,在当前背景下,都获得了长足发展。体育道德的法律化,是维护体育秩序,促进体育的发展的重要制度化因素。体育道德的法律化有着深远而科学的法律依据,对其的展开和发展具有充分的可能性和可行性。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推进必须明确衡量与把握体育道德与体育法律之间的“度”,促进体育道德法律化的最优化呈现。

1 贾文彤,齐文华,吕旭.体育道德法律化:意义及其限度[J].山东体育学院学报.2006,22(6).

2 刘瑛,李继伟.竞技体育商业化对其发展的负效应及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07(4):224.

3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 王淑芹.道德法律化正当性的法哲学分析[J].哲学动态.2007(9):16.

5 [美]约翰.罗尔斯.法律义务与公平游戏责任[M].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

6 哈特.法律的概念[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7 马长山.法治社会中法与道德关系及其实践把握[J].法学研究,1999.

8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

9 杨孝如.道德法律化:一个虚假而危险的命题[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3).

10 文森特 · 奥斯特罗姆.政治文明:东方与西方.见:刘军宁.经济民主与经济自由[M].北京: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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