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重致远的使命和责任

2012-08-15 00:46本刊编辑部
财会通讯 2012年22期
关键词:审计法预算法现行

□本刊编辑部

备受关注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于2012年7月正式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由此引发各方激烈争论,期待二次审议之后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得到修改和完善,公众能有效监督与审核政府收支。

《预算法》是财政工作的基本大法,用以调整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和取得、使用和分配、监督和管理,被称为“国家的第二宪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公共财政领域的改革,我国现行《预算法》逐渐显露出滞后于形势发展的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分为一般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社保基金收入,这些部分构成全口径的政府收入。与逐年增长的财政收入相应的是,规模庞大的预算外资金成为不受监管的灰色地带。《预算法》的修订应彰显“全面完整、公开透明、分权制衡、收支平衡”的原则,草案二审稿也正期待通过增强预算完整性、科学性和透明度,健全财政管理体制,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强预算执行规范性,完善预算审查监督规定以及规范预算调整等方面实现这一目标。

从财务与会计专业理论及实务工作的角度看,与预算功能发挥、预算资金分配和使用息息相关的财政支出标准或定额、财政支出绩效等方面,需要与会计等相关领域及其法律、行政法规、制度的衔接配合。

应与国家审计工作相衔接。审计工作的内容是从事经济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对财政收支进行绩效审计,形成审计评价。我国现行《审计法》于2006年修改颁布,较之《预算法》的修改超前一步。然而由于现行《预算法》预算项目未细化,法律责任不明确,且绩效评价技术与标准尚不完备,部分条款与《审计法》相左,给政府审计工作带来诸多掣肘之处。近年来,我国绩效审计在探索中成熟完善,进行绩效评价亟待在预算环节建立一系列衡量标准,这些标准和指标成为审核工作评判、评价的依据,才能更好地体现其目标和意义。《预算法》的修订若与《审计法》形成较好的衔接,将为国家审计机关开展绩效审计奠定良好基础,促进经济监督工作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开展。

应与《会计法》及其这部法律未来的修订工作相衔接。我国现行《会计法》颁布于2000年7月,在施行十多年时间中相当部分的条款逐渐呈现出难以满足现实需要的矛盾。主要存在未将制定会计准则列入法律规定、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建设不够重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员缺乏详细有效的保护措施等不足,这些方面影响政府会计信息质量与会计职业道德,最终影响部门预算的统一性、法治性。

需要我国正在进行中的政府会计改革的跟进配合。《预算法》完成修订后,预算管理会进行一系列调整,将推动促进我国政府会计改革进程。政府预算实现公开、透明,需要完善的政府会计制度加以维护。部门预算编制需要大量基础信息,而目前的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与之相抵,我国政府会计采用现金制核算基础,收支情况表所反映的会计信息有限,资产负债表缺乏完整性和规范性。政府财务报告的缺失也无法满足预算编制所需基础数据的支持,我国政府会计体系主要由财政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组成,虽然各部分均有相应会计报表,但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财政报告,难以综合反映政府财务资源、负债和净资产的全貌,也不能以统一的形式完整地提供预算资金收支和分账核算的专项资金。

温家宝总理曾表示:“一个国家的财政史是惊心动魄的,从中看到的不仅是经济的发展,而且是社会的结构和公平正义。”《预算法》的修订是一项艰巨的经济工作,也是一次意义深远的民主法治的进步。会计工作是经济工作和财政工作的基础,需要完善的政府会计设计与之对应,需要财务与会计相关领域制度建设与管理方法深层次、由点及面的共同进步,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在其间的使命和责任负重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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