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程明
(山东英才学院 文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自美国“独立宣言”开始,人权作为一种思想观念和文化成果,已成为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一般认为,人权是一种普遍的、每个人都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资格和尊严。这种权利观念随着民主和法治进程的推进,已经逐步化为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形成了一系列法律上的相关制度。在法律上,人权保障往往以宪法为核心,宪法将人权的理念予以确定和明确,形成相关的权利制度体系,包括相关法律权利体系,而构成制度上的人权。对人权理念的贯彻就是通过这些法律上的基本原则和由这些原则所形成的法律制度,来促进和发展一个国家的人权。
人权的制度体系首先是宪法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制度,其中,一个国家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中的权利体系是人权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律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本法律,特别是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更是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尤其要贯彻和体现人权理念和宪法中的权利制度。于2011年1月21日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是我国一项行政法规,此法规因涉及范围广、非常敏感而备受关注。在这部法律中,与以前的拆迁条例相比有很多制度重建,形成了一种具有我国特色的征收和补偿制度。胡锦涛指出,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1]土地、房屋、人权越来越引起关注,本文拟从人权原则贯彻的角度,讨论此法规的制度设计和制度价值,以剖析此法的制度构架中的相关理念的贯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