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二朝财政体系初探

2012-08-15 00:51:45王明前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2年2期

王明前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5)

财政史研究一直是中国古代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内容。对辽金二朝财政体系内的各环节,史学界已有一定探讨,[1]但是尚缺乏综合系统的总结。笔者不揣浅陋,拟从财政体系角度,对辽金二朝财政史作系统梳理,敬请方家指正。

一、辽朝的财政收入

由于史料奇缺,辽朝财政的全貌已很难掌握,但仍可通过零星线索管窥辽朝财政的时代特色。

辽朝对游牧民族契丹等族和农业民族汉、渤海等族分别采用南北面官制治理,即对游牧民族实行部族制,对农业民族实施州县制,财政收入相应有所区别。对农业区,辽朝在“五京及长春辽西平州置盐铁转运钱帛诸司,以掌出纳”。[2]圣宗统和十二年(994年)冬十月,“诏定均税法”,[3]划一全国税制。土地税征收农产实物,规定:“北地节候颇晚,宜从后唐旧制,大小麦、豌豆六月十日起征,至九月纳足。正税、匹帛钱、鞋、地、榷曲钱等,六月二十日起征,十月纳足。”[4]这里所谓“正税”,是依唐“两税法”办法,随土地税征收的杂税,以货币形式征收。另据《辽史·耶律抹只传》载:“州民岁输税,斗粟折钱五,抹只表请折钱六,部民便之。”[5]说明随着辽朝商品经济的发展,税收出现货币化倾向。此外,辽朝还根据各地出产决定税收种类。如“灵锦显霸四州,地生桑麻贝锦,州民无田租,但供蚕织,名曰太后丝蚕户”。[6]

同为州县制管理,辽朝还有一种头下制,其征税方法又与汉化州县有所区别。所谓“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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