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同彪,刘云达
(1.吉林大学 管理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5;
2.中国科学院 东北地理与农业生态研究所,吉林 长春 130012)
一直以来,美国主要依靠成熟的流转市场和规范的交易程序来进行土地流转的管理,即必须通过有偿购买或协议交换才能获得公有土地或私人土地上的相关权益。而土地所有者对于土地收益分配相对灵活,只需按规定交纳其中相对固定的土地税、房产税、农产品销售所得税,其余可根据需要灵活配置;[1]同时,对于土地收益的处分也有较大的自由,土地所有者可不受干扰地进行转让和租赁,其他人不得侵犯和无故施加影响。在许多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常常出现乡镇被城市兼并的现象,为此,1984年12月,密歇根州的立法机构通过了第425号公共法(P.A.425),来协调和阻止城市与乡镇之间兼并土地的行为,使当地政府之间通过谈判达成土地转让的协议,从而避免与兼并时常伴随的冲突。
根据第425号公共法,如果它们是“以经济发展为目的”便可以进行转让。尽管转让的动机是促进工业发展,但立法对于经济发展的定义是相当宽容的。具体地说,该法把“发展”定义为“现有的或已规划的土地,通过工业和商业的发展,有助于改进环境保护和当地经济对其的利用”。
从公共政策的实施效果角度来看,一个基本问题是P.A.425土地转让协议是否能促进经济发展,是否会增加就业机会仍具有不确定性,很难确定哪些政策工具在扩张中起着决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