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爽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5)
司法实践中,一个法官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也许不同于其给出判决理由的论证,一个法官如不诚实说明本人推理的实际过程,社会就无从了解。即便他诚实地说明了其推理的实际过程,也未必会取得社会的信任。在社会矛盾集中体现在司法实践的时代背景下,这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司法论证只能通过社会说服来化解矛盾冲突,维持司法公信力。同时,推理更具客观性色彩,而论证则总与说服的目的相关。推理具有内在性,对其进行规制不具现实性,欲对法官进行外部的逻辑制约,只能针对其法律论证。“问题不在于法官事实上或应该怎样做出判决,而在于法官在证明判决为正当时尊重了何种规则,不论判决是如何做出的。”[1]而模拟法庭论证的规则只有与司法论证保持一致,才能真正保证教学的实践性和应用性。
所谓模拟法庭教学,是指在法学教育过程中,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在教师的指导下,通过精选典型案例,由学生来扮演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法警等诉讼参与人员,模拟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整个活动过程,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综合素质和教学质量的一种实践性教学方法。
由于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是一种职业训练,应当紧密联系立法和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