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必要性研究

2012-08-15 00:49:56董美根
电子知识产权 2012年2期
关键词:效力规则

文 / 董美根

专利许可是专利权人处分专利权最主要方式。由于专利许可方式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承载专利许可的专利许可合同登记被认为是解决同一专利不同许可之间冲突最简单、最有效的方式。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仅规定了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未涉及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诸多国家和地区对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作了明确规定【1】,国内学者从不同角度诠释认为我国也应当就专利许可合同的登记及其效力作出规定。探讨专利许可合同是否需要登记就显得非常重要,也为我国将来新一轮的《专利法》修订做好准备。

在参考不动产合同登记基础上,本文将从专利法及专利许可规则出发,考察我国专利许可合同(尤其是专利独占许可合同)有无登记的必要性。

一、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性质

专利许可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专利许可合同登记总体上应遵循民事合同登记规则,尤其是登记性质。

(一)民事合同登记性质

为了社会稳定、有序及保护公共利益目的,国家有必要对当事人的民事合同进行干预和管理,其手段之一即为民事合同的登记。我国《合同法》第44条第2款只是笼统规定了部分民事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明确登记对象是合同本身的登记(合同登记),还是合同引起的权利得丧、变更的登记(权利登记)。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㈠》第9条规定区分了合同登记与权利登记 。1.该条规定:“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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