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务学院/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柳宇燕
论我国政府会计目标的异化与定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务学院/长沙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柳宇燕
学者们在讨论政府会计目标时,一般围绕“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两个方面,然而,不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在实践运用中往往会发生异化。笔者尝试用产权理论来分析和解释这些异化现象,并从契约维护论对我国政府会计目标进行重新定位。
政府会计 政府会计目标 受托责任观 决策有用观
会计目标作为会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在一定环境下人们通过会计实践活动期望达到的目的或要得到的结果,它体现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要求。会计目标也是制定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出发点,并起到一定的导向作用。对政府会计目标进行研究,对于构建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讨论政府会计目标时,学者们一般围绕“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两个方面,由这两个目标展开了其他的各项具体目标。
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受托责任”作为我国政府会计目标,他们认为,政府会计最高层次的目标是帮助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陈立齐,李建发,1998)。受托责任是政府使国民确信其活动与产出符合预定目标与规范的一系列方法、机制与程序的集合;被授权方承担了管理国家事务或某一行业等多样化授权事项,其中既包括广义的政府,也包括官员、下级政府等 (陈志斌,2003;……